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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村委公示债务是否属于放弃时效利益

陈明月律师2022.02.08578人阅读
导读:

C村委认为村务公示并不表明同意履行该笔债务,所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村委无须承担还款责任。所谓的时效利益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则意味着债务人获得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时效利益放弃后,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虽然此项规定是针对债务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放弃时效抗辩,但究其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的实质,其对该原始债务的认可程度必须达到最高的“承认且承诺归还”的状态。本案中,C村委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并未主动履行债务,亦未与A厂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仅对A厂的债务作为应付款进行了村务公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村委公示债务是否属于放弃时效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C村委认为村务公示并不表明同意履行该笔债务,所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村委无须承担还款责任。所谓的时效利益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则意味着债务人获得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时效利益放弃后,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虽然此项规定是针对债务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放弃时效抗辩,但究其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的实质,其对该原始债务的认可程度必须达到最高的“承认且承诺归还”的状态。本案中,C村委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并未主动履行债务,亦未与A厂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仅对A厂的债务作为应付款进行了村务公示。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村委公示债务是否属于放弃时效利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1995年,A厂与B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6日,A厂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后,B厂未能按期付款。1998年底,B厂进行企业改制,因其属于C村委的村办企业,故由C村委主动承担了该笔债务,并得到了A厂的同意。在此期间,A厂从未向B厂或C村委主张过债权,直到2000年5月,当C村委对该笔债务作为应付款进行村务公示后,A厂遂向C村委主张债权,后因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C村委偿还货款,并承担相应利息。C村委认为村务公示并不表明同意履行该笔债务,所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村委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理解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C村委对债务进行公示的法律意义,其是否会产生放弃时效利益的法律效果。

所谓的时效利益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则意味着债务人获得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既然这是一种民事上的权益或权利,债务人自然可以自由处分,既可以行使,亦可以放弃。时效利益放弃后,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实践中,放弃时效利益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除了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原超时效债务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外,还存在债务人单方意思表示,此种方式最易引发争议。

债务人按其对原始债务的认可态度,可以分为:不承认和承认,其中承认又包括1、承认债务;2、承认债权人向其所作的催讨事实,但不作归还承诺;3、承认债务且承诺归还。债务人如果要作出放弃时效利益的单方意思表示,首要的前提必须是对原始债务的承认,但是否只要债务人承认,原始债权债务关系即重新获得了法律的保护?对此问题,笔者认为从相关的司法解释分析,不同性质的债权对债务人单方意思表示的要求不同。

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16日发布的法复(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该批复的适用条件必须具备:1、债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这类特殊主体,即债权的性质是金融债权;2、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仅限于催收逾期贷款通知单,且该文件上有主张权利——催讨债权的意思表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比如其他普通主体所为,或者债务人仅仅在对账单、欠款单或征询函上签字盖章的,不产生对原债权债务重新确认的效力,不存在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问题。所以对于金融债权,只要债务人作特定程序上的“承认”表示(即仅在书面催讨文书上签章,而未作归还承诺),法律即可直接对该原始债权重新进行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另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是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原超时效债务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可以视为双方之间成立了一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法律将会给予初始的保护。虽然此项规定是针对债务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放弃时效抗辩,但究其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的实质,其对该原始债务的认可程度必须达到最高的“承认且承诺归还”的状态。所以在实践中,对于普通债权的债务人而言,单方表示主动还款的行为,例如出具还款计划,其虽与上述规定中双方协议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其内涵所包括的要素均已具备,故有充分的理由得出相同的结论,即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C村委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并未主动履行债务,亦未与A厂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仅对A厂的债务作为应付款进行了村务公示。因为A厂属于普通债权人,性质上属于普通债权,所以C村委的公示必须达到“承认且承诺归还”的状态,法律才认可C村委放弃时效利益,但该公示仅是对债务的确认,而并不能推定其已作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故C村委对该笔债务仍具有时效利益,产生时效抗辩权,法院据此驳回了A厂要求C村委偿还货款,并承担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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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刑期间中止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具有发生不可抗力;丧失行为能力等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的,诉讼时效中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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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职务行为,是指根据相关的法律或者法规,经选举、委任或聘用而担任一定职务的人,按照一定权限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莫某出具的收款收据并未加盖村委会的公章,而且,小羊村的账目中也未有该借款的记载。如果该款项确以本村的名义向姚某所借,然后作为出资投入到牛某开办的食品加工厂,那么即使当时由于工作疏忽而未将该借款入账,也应将牛某出具的欠条由村委会进行保管,并在村委会账目中体现,而不应由莫某保管,因此,莫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姚某要求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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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死亡后未及时求偿是否适用两年诉讼时效

    内容:债务人死亡后未及时求偿是否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债务人死亡后未及时求偿适用3年诉讼时效。2010年9月5日,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任某的继承人还款。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未过,杨某具有胜诉权。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目的是基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而对权利本位的修正和完善。综合考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秩序、个案公平与效率实现以及诉讼时效设立目的,笔者认为该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年内主张,照此计算杨某应当在2011年3月22日之前起诉才能得到保护,诉求应得到支持。那么债务人死亡后未及时求偿是否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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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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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纠纷诉讼时效怎么计算,未约定还款时间利息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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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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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在义务人众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为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抛弃时效利益,对于其他人不产生影响,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只产生相对效力。那么债务人欠钱不还,欠款诉讼时效超出,是否还能起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35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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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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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

    内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就原债务达成协议的,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当事人双方就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月29日,被告黄某军因经商需要向原告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了相关利率、罚息,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1999年5月29日至2000年5月29日,被告提供了登记所有权人为“黄某军”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新田县房地产交易所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那么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0923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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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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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8年未结算,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工程款8年未结算,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理由是该工程款未经结算,即没有明确的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乙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的已没有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那么工程款8年未结算,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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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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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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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是否有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民法典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是否有效

    内容: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那么民法典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3082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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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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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应用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应用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由上足以见得司法实践中未采用理论上的的通说,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第一,考虑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这种滚动给付之债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同于该条所指的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但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和该类合同的整体性和难以分割的特点,应当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那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应用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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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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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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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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