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出具担保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导读:
自愿出具担保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案情简介:自愿出具担保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田某称,2012年7月25日,苏某向田某借款3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当日,苏某李岩出具担保函一份,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苏某于同日出具的收条,是对借款事实的确认。本案田某起诉的债务发生在二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田某向苏某贾某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田某请求苏某李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苏某李岩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苏某向田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苏某李岩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自愿出具担保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自愿出具担保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案情简介:自愿出具担保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田某称,2012年7月25日,苏某向田某借款3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当日,苏某李岩出具担保函一份,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苏某于同日出具的收条,是对借款事实的确认。本案田某起诉的债务发生在二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田某向苏某贾某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田某请求苏某李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苏某李岩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苏某向田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苏某李岩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自愿出具担保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自愿出具担保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自愿出具担保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田某称,2012年7月25日,苏某向田某借款3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当日,苏某李岩出具担保函一份,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苏某与苏某贾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苏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苏某李岩也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故请求判令三苏某连带偿还借款30万元及违约金16.2万元(自2012年10月25日暂计至2013年4月23日,以后应按日3‰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判令苏某支付律师服务费2.2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田某与苏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出借人为田某,借款人为苏某;借款金额为300000元,以转账形式支付,田某为本合同指定账号为**银行**分行62269811000***(田某),苏某为本合同指定账号为中国**泌阳县营业部622188511102248****(苏某);本次所借款项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非经田某同意或允许,苏某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自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10月24日止,苏某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到期后,苏某到期未及时归还田某借款本息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未还款本息金额的日3‰向田某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苏某逾期还款,田某向苏某追索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均由苏某承担并支付给田某。同日,苏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借款300000元。判决如下:苏某、贾某偿还田某借款三十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7月25日,田某与苏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苏某向田某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10月24日,田某与苏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苏某于同日出具的收条,是对借款事实的确认。田某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现已超过还款期限,故苏某应当将借款本金300000元偿还田某。田某请求违约金,田某与苏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苏某到期未及时归还田某借款本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未还款本息金额的日3‰向田某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合同系特殊合同,其标的物为货币,对于出借人而言,若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其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而本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超出实际损失,故认为,苏某应自2012年10月25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至确定的还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