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担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导读:
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那么物的担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关于物的担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物的担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物的担保不是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是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为债务履行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物权的内容
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