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执行担保,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是谁
导读:
如何提出执行担保,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是谁如何提出执行担保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确有困难,缺乏偿还能力,向人民法院以担保方式保证其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措施。拥有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的是谁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那么如何提出执行担保,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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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执行担保,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是谁
如何提出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确有困难,缺乏偿还能力,向人民法院以担保方式保证其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措施。
执行担保应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暂时困难,以致当前缺乏偿还能力,或者立即执行会给被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
2、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保证。
拥有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的是谁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宁优先抵偿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
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