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导读: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按照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及基本原理,亦应当确认留置权人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虽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孳息、以优先抵清其债权,但这种权利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实际上留置权人乃为债务人利益行使权利。因而,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那么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按照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及基本原理,亦应当确认留置权人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虽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孳息、以优先抵清其债权,但这种权利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实际上留置权人乃为债务人利益行使权利。因而,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关于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宁优先抵偿债权。如《日本民法典》第297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权人可以收取留置物产生的孳息,先于其他债权人,以孳息抵充其债权的清偿。”台湾民法第395条亦有此种规定。按照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及基本原理,亦应当确认留置权人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至于用孳息抵偿债权的次序,《日本民法典》第297条第二项规定:“孳息应先抵充债权利息,尚有剩余时,再抵充原本。”此种规定值得借鉴。虽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孳息、以优先抵清其债权,但这种权利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实际上留置权人乃为债务人利益行使权利。因而,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若留置权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怠于收取孳息,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对债务人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