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
导读:
效力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种认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另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依当然解释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当然在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效力自不待言。但是对于自愿离婚的条款只有当事人自愿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待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登记证之日起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其理由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那么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效力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种认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另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依当然解释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当然在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效力自不待言。但是对于自愿离婚的条款只有当事人自愿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待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登记证之日起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其理由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关于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效力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种认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另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第种观点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尽管将离婚协议书作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且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询问但这些规定均没有直接规定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或者自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此为反驳理由。
反驳理由是根据婚姻法解释()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当然解释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当然在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效力自不待言。
另外该解释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变更或者撤销作了规定。由此可以这样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民商合同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也并无致。
特殊性可能主要体现在该解释第25条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反驳理由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审判实践对于子女抚养、抚养费的支付及探视权的行使等内容也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生效的条件并不以婚姻登记机关批准为生效条件。第种观点则走向了另个极端。如上据述该主张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观点有现行法的依据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于自愿离婚的条款只有当事人自愿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待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登记证之日起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除非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则离婚协议自上述约定成就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外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条款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而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致时即行生效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或者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为生效要件。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其理由
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准备假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以上种种可能的存在情势变迁的情况就特别容易出现如方气之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气了若干年后引起诉讼这样的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吗?显然不能。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定的随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方真实意思所签所以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严肃的。
另方面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其立法意图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团结。是为了防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从事。显然立法机构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从对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引起纠纷的处理来看也能进步说明其效力问题的存在与否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引起诉讼作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般的合同纠纷否则方在起诉时仅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即可而不必作为繁琐的婚姻案件来对待了。可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起诉讼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同时也说明已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可以解除该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