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债权债务不能混同
导读:
债权债务存在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有的是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也有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哪些情况债权债务不能混同(一)涉及第三人利益。法律为鼓励流通性,设有例外规定,使债权债务虽然同归于一人,但不发生混同效力。保证人虽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但限定继承时,保证债务不消灭。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系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就债权人方面观察,其份额在全部义务的范围内是不确定的。因此该债务人可就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那么哪些情况债权债务不能混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债务存在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有的是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也有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哪些情况债权债务不能混同(一)涉及第三人利益。法律为鼓励流通性,设有例外规定,使债权债务虽然同归于一人,但不发生混同效力。保证人虽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但限定继承时,保证债务不消灭。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系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就债权人方面观察,其份额在全部义务的范围内是不确定的。因此该债务人可就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关于哪些情况债权债务不能混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期说道共有人偿还债务时,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应怎么办。这期小编带大家了解哪些情况债权债务不能混同。
债权债务存在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有的是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也有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但是,不管是属于哪一种,在有些情况下债权债务是不能混同的,那么具体有哪些情况呢?催天下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哪些情况债权债务不能混同
(一)涉及第三人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所谓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发生混同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时。例如,债权人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得使债权因合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尤其在入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
2、合同债权的实现和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债权虽然不是第三人权利的标的,但第三人就债权的存在具有正当利益时,也不发生混同效力。
(二)法律特别规定。
法律为鼓励流通性,设有例外规定,使债权债务虽然同归于一人,但不发生混同效力。例如,继承人为限定继承时,也不发生混同效力。保证人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时,通常就自己债务履行,有违保证观念,故原则上应使保证债务消灭。但法律上不妨以同一人负担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主从二债,如保证债务继续存在,为债权人利益时,则例外地以不使保证债务消灭为宜。保证人虽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但限定继承时,保证债务不消灭。
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系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债务中,即各债务人之间的求偿关系。
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就债权人方面观察,其份额在全部义务的范围内是不确定的。因为债权人可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为全部或一部给付,也可不向其请求给付。但自债务人方面观察,各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通常是有确定份额的,且这种份额一般在连带债务成立时就已确定。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因此该债务人可就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