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后能否追偿
导读:
如果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公司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显然,保险公司无权向受害人追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投保人隐匿重要事项,并因其隐匿的重要事项被发现时,交强险合同往往已经经过一段时间,使保险公司丧失了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机会,并为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了本可避免承担的强制保险赔偿责任从而造成损失,其责任应在投保人。那么保险公司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后能否追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公司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显然,保险公司无权向受害人追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投保人隐匿重要事项,并因其隐匿的重要事项被发现时,交强险合同往往已经经过一段时间,使保险公司丧失了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机会,并为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了本可避免承担的强制保险赔偿责任从而造成损失,其责任应在投保人。关于保险公司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后能否追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公司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合同解除后,其已经承担的赔偿金能否追偿《强制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显然,保险公司无权向受害人追偿。那么能否向投保人追偿呢《强制保险条例》未作回答。催天下小编认为,交强险合同也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际是一种由法律设定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特殊合同,应属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可以追偿,这在保险中叫做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但投保人隐匿重要事项,并因其隐匿的重要事项被发现时,交强险合同往往已经经过一段时间,使保险公司丧失了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机会,并为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了本可避免承担的强制保险赔偿责任从而造成损失,其责任应在投保人。
因此,按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和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有权向投保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
至于具体金额,可参照如下方法确定:
①如果保险公司将保险费全部退还投保人的,则可全额追偿;
②如果保险公司将保险费部分退还投保人的,则按收取的保险所占比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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