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追偿无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导读:
但具体到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因不存在上述的情形,因此,侵权人与责任人外延上不存在上述差异。依据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追偿理论,安某可否认定为该起事故的侵权人?保险公司因履行完毕赔付义务,而代位行使第三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公司能否追偿无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具体到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因不存在上述的情形,因此,侵权人与责任人外延上不存在上述差异。依据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追偿理论,安某可否认定为该起事故的侵权人?保险公司因履行完毕赔付义务,而代位行使第三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保险公司能否追偿无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此处的致害人是指致害行为的实施人,也就是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人。该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致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作为无过错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法律无惩罚之意图。
催天下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1、追偿对象的三个核心概念致害人侵权人责任人法源层面的文意解释:致害人侵权人=责任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此处的致害人是指致害行为的实施人,也就是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人,这是最狭义的追偿对象。该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根本原因在于,致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作为无过错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法律无惩罚之意图。
就外延而言,次之的应属侵权人,一般而言,直接从事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人是侵权人。按照交易安全理论,虽未直接从事侵权行为,但因为其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或开启了一个危险源,其负有监督、管理直接侵权人,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当其未尽该义务,致使损害发生时,便是实施了间接的侵权行为。
法律基于保护被侵权人的考量,也令这些间接侵权人承担与其义务范围相当的侵权责任。间接侵权人即是侵权人概念中超出致害人外延的部分。
而侵权人与责任人两概念之间也并非完全等同的关系,两者之间尚存在着因责任免除或者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导致的不对等。但具体到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因不存在上述的情形,因此,侵权人与责任人外延上不存在上述差异。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是:致害人侵权人=责任人。
2、追偿前提为替代责任,即追偿需以被追偿对象有责任为前提
根据《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依据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追偿理论,安某可否认定为该起事故的侵权人?仔细推敲司法解释的该款可发现,解释中所称的侵权人应是指侵权责任人,即追偿所指向的对象当以有责任为前提,在行为人无责任情形下,则无所谓保险公司的追偿。
无证驾驶致第三者损害,期间安某正在劳动教养,其并不知情,刘某属擅自驾驶情形,安某在事故发生时,对保险车辆的运行无控制、监督、支配权,亦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故安某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非属保险事故的侵权人或责任人。
3、就追偿权的本质而言,其实为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移,即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不变,但其债权人则变更为保险人。保险人作为新的独立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求偿。
保险公司因履行完毕赔付义务,而代位行使第三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