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单位索要追偿期已缴纳的保险费而不给怎么处理
导读:
据此,劳动者也无权放弃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换言之,不论劳动者是否提出请求,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其应缴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以及标准不因劳动者的单方意愿而予以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那么向单位索要追偿期已缴纳的保险费而不给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据此,劳动者也无权放弃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换言之,不论劳动者是否提出请求,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其应缴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以及标准不因劳动者的单方意愿而予以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关于向单位索要追偿期已缴纳的保险费而不给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可以协商减免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可知,社会保险费的性质属于一种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具有保险性质的、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基金,由国家作为基金投资人占有、使用并保值增值,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期待权,以奠定其在生病、年老等特定情况下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
据此,劳动者也无权放弃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换言之,不论劳动者是否提出请求,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其应缴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以及标准不因劳动者的单方意愿而予以减免。
社保费用的申报缴纳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保经办机构三方的关系,因社保费用的申报缴纳、补缴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诉讼、仲裁程序处理,属于行政范畴,只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查处。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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