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连带责任是否有追偿权呢
导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另外,在《社会保险法》中也有发生追偿权的问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那么无限连带责任是否有追偿权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另外,在《社会保险法》中也有发生追偿权的问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关于无限连带责任是否有追偿权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了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即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了盗抢的机动车事故责任
即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了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4、《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
此时,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了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如果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或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6、《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
即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因此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可以相互追偿。
虽未明确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享有的
《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规则,即: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另外,在《社会保险法》中也有发生追偿权的问题。但这一追偿的性质与侵权法中的追偿不同,这一追偿表现的是追偿全部已负担的债务。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更好的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