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取回权什么时候可以行使
导读:
对此类代偿财产行使取回权应符合能够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分的条件,以防止权力滥用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那么代偿取回权什么时候可以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此类代偿财产行使取回权应符合能够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分的条件,以防止权力滥用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关于代偿取回权什么时候可以行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代偿取回权的标的
①特定物
包括原财产被转让后,受让人支付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作为对价的特定物,也包括第三人赔偿的特定物。
②货币等种类物
包括原财产被转让或者发生毁损、灭失而由受让人、保险公司、第三人针对该财产而支付的价金、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
对此类代偿财产行使取回权应符合能够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分的条件,以防止权力滥用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
③原财产被债务人或管理人转让,在受让人尚未支付对价时债务人破产,权利人可以要求管理人移转对受让人之请求权,即要求管理人作出移转的意思表示和发出作为对抗要件的债权转让通知。
2、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