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义务是什么以及担保人的责任
导读: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所以反担保人的义务与担保人的责任义务并无差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反担保人义务是什么以及担保人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所以反担保人的义务与担保人的责任义务并无差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关于反担保人义务是什么以及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担保合同中,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需要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在反担保中,反担保人的义务是什么呢?以及担保人的责任又是怎样的呢?对于这些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反担保人的义务
反担保在法律评价上与其他担保无异,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反担保适用物权法与包括担保法在内的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所以反担保人的义务与担保人的责任义务并无差别。
二、担保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所以反担保人也必须履行保证人的责任义务,即在反担保中当保证人担责后,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则可以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就必须履行责任向保证人履行债务。包括:
1、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2、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3、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