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担保权的是不是可以视为连带责任
导读:
保证担保是指担保法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将不受担保责任影响。那么未明确担保权的是不是可以视为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证担保是指担保法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将不受担保责任影响。关于未明确担保权的是不是可以视为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证担保是指担保法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纠纷。那么如果担保权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视为连带责任呢?什么是物保优于人保?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有哪些呢?对于这些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没有注明担保权限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保证担保有两种: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通俗的讲,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只能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仍不能偿还的,保证人才对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这样,保证人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什么是物保优于人保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即一份借贷合同,同时存在保证人和物的担保,又没有约定保证人和物保分担债务的份额,偿还债务则分两种情况:
1、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当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偿债,保证人不能以先执行物保为由拒绝债权人的要求;
2、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常见的物保包括房产抵押,动产质押,票据质押等),当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情况时,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还债,不能全部偿还的保证人再承担剩余的还款责任。
注意:第2种情况的物保必须是债务人提供的,否则保证人不享有如此项优待。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
1、作为主合同的借贷合同无效,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如果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没有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如果在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合伙诱骗担保人,那么只要有证据证明,在法律上担保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3、在贷款中,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4、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的半年内向保证人主张还款权限。若债权人半年内没有行使权限,视作主动舍弃。担保人将不受担保责任影响。
5、如果保证人有证据证明情况符合《担保法解释》39条的借贷双方协议是以新贷还旧贷,担保人不知情且旧贷与新贷不是同一担保人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