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和剩余直接求偿权何为优先
导读:
当第三人的偿付能力不足以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剩余求偿权时,应优先满足被保险人的权利,即剩余求偿权。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那么代位求偿权和剩余直接求偿权何为优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第三人的偿付能力不足以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剩余求偿权时,应优先满足被保险人的权利,即剩余求偿权。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关于代位求偿权和剩余直接求偿权何为优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第三人的偿付能力不足以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剩余求偿权时,应优先满足被保险人的权利,即剩余求偿权。代位求偿权和剩余索取权哪个应该优先呢?这也是很多人不清楚的,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代位求偿权和剩余直接求偿权何为优先?
中国海上保险应当采信被保险人优先说:不管定值保险还是非定值保险,不管是足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也不管是基于全损赔偿还是部分损失赔偿,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赔付之外还存在其他实际损失,对于第三人的赔偿,都应当首先满足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以使他的全部损失得到完全补偿,尔后才能考虑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二、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
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
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第47条,该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考虑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保险人当然不能向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本人追偿,则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无法得到保险的补偿,保险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