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途径是什么
导读:
海事诉讼法生效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得到明确,即保险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途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海事诉讼法生效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得到明确,即保险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途径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支付了保险标的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后,保险人在赔偿范围内向海上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途径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
海商法和保险法虽然规定保险人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但对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却未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对此存在争议。海事诉讼法生效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得到明确,即保险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诉讼进程,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具体包括:
1、保险人得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在保险人作出实际赔付后,被保险人如果未向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2、保险人得以向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根据海事诉讼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作出实际赔付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前,被保险人已经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的,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并进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得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依据海事诉讼法第95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因为投保不足额保险、协议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保险合同约定有免赔额等原因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足以弥补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保险赔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此外,为保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海商法第25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可相应扣减保险赔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依据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包括:
1、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均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3、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具体而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
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就这一问题,海事诉讼法与保险法的规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