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位权中怠于行使的尺度是什么

导读: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是有很多的规定的,因为只有按照规定行使才能使债务双方的权益受到保护,但像是债务人的代位权怠于行使的尺度是什么呢?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或不能增值,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以保证债权的清偿。其二,债务人已经行使权利或已向法院起诉,但被判败诉。代位权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缺乏理论及实践经验,仍需对怠于行使的认定标准进行严格的界定。债务人怠于行使的主观方面也会影响到对其的认定。代位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使债权人能代为债务人行使其债权。善意的怠于行使也与我国立法本意相符。那么关于代位权中怠于行使的尺度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是有很多的规定的,因为只有按照规定行使才能使债务双方的权益受到保护,但像是债务人的代位权怠于行使的尺度是什么呢?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或不能增值,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以保证债权的清偿。其二,债务人已经行使权利或已向法院起诉,但被判败诉。代位权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缺乏理论及实践经验,仍需对怠于行使的认定标准进行严格的界定。债务人怠于行使的主观方面也会影响到对其的认定。代位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使债权人能代为债务人行使其债权。善意的怠于行使也与我国立法本意相符。关于关于代位权中怠于行使的尺度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是有很多的规定的,因为只有按照规定行使才能使债务双方的权益受到保护,但像是债务人的代位权怠于行使的尺度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关于代位权的怠于行使,我国有学者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债务人应该或可以行使权利而不去行使。
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或不能增值,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以保证债权的清偿。
其二,债务人已经行使权利或已向法院起诉,但被判败诉。
在这种情况下,原债权人(即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存在或已清偿,因而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但因为债务人故意造成假象,如债务人和第三人通谋或故意在法庭中放弃自己的权利,这对债权必然带来损害,所以债权人当然可以行使代位权或申请加入到诉讼中去,进而行使撤销权。
其三,债务人的权利行为受到限制,如债务人遭受到威胁,进入病危状态,或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法人被命令撤销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行使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即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是否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唯一认定尺度就是债务人是否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判断是否待遇行使可依及时性的原则为标准,而及时性就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任何行使权利的障碍而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其权利。
这种认定标准遇到合理期限的如何认定问题,这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可操作,同时也将赋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代位权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缺乏理论及实践经验,仍需对怠于行使的认定标准进行严格的界定。
债务人怠于行使的主观方面也会影响到对其的认定。
债务人主观方面分为善意的怠于行使和恶意的怠于行使,恶意的怠于行使,即债务人恶意的不行使或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以逃避债务,那么这种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债务人本身是处于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债权情形的话,即属于怠于行使。
代位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使债权人能代为债务人行使其债权。
在债务人善意的情形下,其无法立即行使其债权,此与其主观意愿相违背。这正可由债权人替而行之。善意的怠于行使也与我国立法本意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