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的成因包括哪些
导读:
抵押物绝对灭失,则无论是事实上灭失,还是法律上灭失,各国立法无不视其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事由。如日本民法典不仅承认抵押物绝对灭失情形的物上代位,而且承认抵押物相对灭失情形的物上代位。催天下小编认为,在抵押物相对灭失情形下,无论是抵押物转让的价金,还是抵押物出让的租金,均无需进行物上代位。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那么抵押物的物上代位的成因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物绝对灭失,则无论是事实上灭失,还是法律上灭失,各国立法无不视其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事由。如日本民法典不仅承认抵押物绝对灭失情形的物上代位,而且承认抵押物相对灭失情形的物上代位。催天下小编认为,在抵押物相对灭失情形下,无论是抵押物转让的价金,还是抵押物出让的租金,均无需进行物上代位。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关于抵押物的物上代位的成因包括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物灭失是抵押权代位权产生的法律原因,抵押物的损失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绝对灭失,另一种是相对灭失,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绝对灭失
绝对灭失,包括事实上的灭失与法律上的灭失。事实上的灭失是指抵押物的基本形态已不复存在,如抵押物被拆除或在遭受不可抗力而毁灭等。法律上的灭失是指虽然抵押物的基本形态尚存,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抵押物不能再作为原权利的标的(如抵押物被国家征用等)。
2、相对灭失
相对灭失,是指物理形态依然存在,仅价值发生替代。如抵押物被转让、出租等。
抵押物绝对灭失,则无论是事实上灭失,还是法律上灭失,各国立法无不视其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事由。但在抵押物相对灭失的情形下,则有明显差异。既有赞成说又有反对说,还有折衷说。
如日本民法典不仅承认抵押物绝对灭失情形的物上代位,而且承认抵押物相对灭失情形的物上代位。
《日本民法典》第304条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被出售、出租所产生的价金、租金可以进行物上代位;德国对抵押物转让价金请求权的物上代位权持肯定态度,而对抵押物出租的租金请求权的物上代位持否定态度;意大利却只规定在抵押物绝对灭失的情况下才能可物上代位。
催天下小编认为,在抵押物相对灭失情形下,无论是抵押物转让的价金,还是抵押物出让的租金,均无需进行物上代位。因为基于抵押权的公示效力及追及效力,即使抵押物被转让给第三人,抵押权人仍可以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如我国《担保法》第49条第1、3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里,法律已规定了抵押物被转让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抵押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