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导读:
次债务人同债权人作为代位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理由一样,无论从外国的入库规则还是从我国的直接受偿规则来看,代位权诉讼的被告人都是次债务人,无次债务人则代位权诉讼无法成立,不能进行。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是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中应列为第三人。我国法律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综合以上两个因素,应将债务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主体,要求其参加诉讼。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次债务人同债权人作为代位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理由一样,无论从外国的入库规则还是从我国的直接受偿规则来看,代位权诉讼的被告人都是次债务人,无次债务人则代位权诉讼无法成立,不能进行。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是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中应列为第三人。我国法律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综合以上两个因素,应将债务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主体,要求其参加诉讼。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外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中国法律规定,次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呢?催天下小编认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其中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对此下面为大家详细阐述。
债权人
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般原理出发,债权人是代位权的享有者,也是代位权诉讼的启动者,无论是在执行入库规则的外国地区还是执行直接受偿规则的中国,无债权人则代位权无法存在。
因此,债权人毫无疑问是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另外,债权人之所以拥有代位权是基于两项权利,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且怠于行使而取得了代位的资格,债权人同时又基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取得了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的权利。
代位权实际上是前两项权利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一种新的民事权利,这三项权利分别同时存在,分别独立行使,义务人分别履行。这样一来,债权人作为新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享有者,理所当然就成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次债务人
同债权人作为代位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理由一样,无论从外国的入库规则还是从我国的直接受偿规则来看,代位权诉讼的被告人都是次债务人,无次债务人则代位权诉讼无法成立,不能进行。因此,次债务人毫无疑问是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债务人
关于债务人的地位问题,理论和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是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中应列为第三人。
例如,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这样看来,我国从法律上确定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属于第三人的地位,成为法定的诉讼主体。我国法律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②因为债务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联结枢纽,对于查证两个法律关系的事实和代位权诉讼能否成立,均具有重要意义。
也有学者认为债务人不应是代位权诉讼的主体;并认为按我国法律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法院判决中间完全可以不涉及对债务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理由并不充分。
同样,依传统的外国地区的债权人代位权理论,债务人也不宜列为诉讼第三人,因为虽然法院判决可能会涉及到次债务人是否应向债务人履行的问题,但这是在履行代位权诉讼中所设定的对债权人的义务,而非直接对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既不享有权利,又不履行义务,所以没有必要参加诉讼。
认为债务人应为代位权诉讼的主体。一是因为如债务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将无法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法院不好判决;二是代位权诉讼的结果将影响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因为若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则债务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将予以消灭。即如债务人不参加诉讼,则其实体权利将受到影响。综合以上两个因素,应将债务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主体,要求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