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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的诉讼主体地位

吴梦云律师2022.02.07688人阅读
导读: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将债权人列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均不妥。理由是其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代位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特征,代位权案件审理的结果,将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担保物权,此点亦符合原、被告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和其它债权人是共同原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的诉讼主体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将债权人列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均不妥。理由是其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代位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特征,代位权案件审理的结果,将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担保物权,此点亦符合原、被告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和其它债权人是共同原告。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的诉讼主体地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其它债权人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一共有三个主体两个法律关系,即其它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三个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它债权人作为原告,债务人作为被告地位已明确,但对于债权人在诉讼中应是什么诉讼主体地位,学者之间颇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代位诉讼。理由是如果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说明债权人积极行使了权利,则无发生代位诉讼之必要,所以债权人不应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由于代位诉讼是其它债权人提起的向债权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故将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亦不妥。债权人对代位诉讼诉讼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债权人对其它债权人和债务人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债权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诉讼中债权人常常不主动申请参加代位权诉讼,另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对自己的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即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将债权人列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均不妥。理由是其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代位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如由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则是原、被告关系,代位只不过是其它债权人取代了债权人的原告地位,债务人的被告地位不变,而其它债权人和债权人均是与债务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即原告。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特征,代位权案件审理的结果,将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担保物权,此点亦符合原、被告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特征。对于其它债权人,也只有行使代位权,促使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实现后,才利于自己权利的实现。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和其它债权人是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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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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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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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程序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程序是什么

    内容: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程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9100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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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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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代位权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内容:在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债权人列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基本形成共识。但是,要指出的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的诉讼实施权应当受到限制。正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代位权债权人才提起代位权诉讼。也就是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并没有积极介入诉讼,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是主动要求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概念。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本来是作为原告的,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其利益受损而提起的诉讼,但由于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新的诉讼,竟又成了自己债务的被告,这样一来是荒唐的。那么代位权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44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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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别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债务和此债务都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定其他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的诉讼主体地位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的诉讼主体地位

    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将债权人列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均不妥。理由是其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代位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特征,代位权案件审理的结果,将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担保物权,此点亦符合原、被告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和其它债权人是共同原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的诉讼主体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68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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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内容:由于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获悉C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未还,遂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权为由,向C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C公司代B公司偿还货款100万元。综上,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在法院查明B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A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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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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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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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内容:但由于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债务人实际上是以失去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方式,来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因此,建议对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时的权利作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支付义务的债务人也可以就债权人的代位权,提出上诉,甚至申诉。在代位权不成立的前提下,债权人当然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出独立的请求却可以获得支持。那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79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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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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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二审结论只有两个:一是裁定维持,二是指令审理。就本案而言,因为一审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发现,被告宜阳某公司已经合法程序予以注销,表明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身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原审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如果不予变更,可直接驳回起诉;如果变更,进入下一步程序审理。但从原审法院裁定可以分析,原审法院可能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已经注销的诉讼主体依然列为本案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这样的结果,为二审的审理带来问题,可能造成二审法院无法进行庭审的困难。如果简单地裁定维持,而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出现结果一致,而法律事由不一致。如果指令审理,那么意味着原审法院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原审法院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关于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二审没有发回重审的选项,最终为二审法院无所适从。鉴于此,建议将此案退回原审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裁定,在解决程序瑕疵问题之后,再行案件的审理程序。
  • 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

    内容: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偿还欠款1、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偿还欠款。显然,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次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那么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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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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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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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是什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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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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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内容: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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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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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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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内容: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此时,法院应通知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取决于其意愿。所以,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那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891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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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诉讼代理是怎么样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诉讼代理是怎么样的?

    内容:代位权纠纷,在同一案件中,涉及到两个债的法律关系,并涉及到双重抗辩,无论是法律关系,还是诉讼程序,均是一种复杂的诉讼。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诉讼代理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20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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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内容:次债务人同债权人作为代位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理由一样,无论从外国的入库规则还是从我国的直接受偿规则来看,代位权诉讼的被告人都是次债务人,无次债务人则代位权诉讼无法成立,不能进行。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是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中应列为第三人。我国法律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综合以上两个因素,应将债务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主体,要求其参加诉讼。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968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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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要注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且是以债权人本人的名义;要符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情形;以及行使权利的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内容: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法院执行期间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在法院查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已由法院判决确定,但是否有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多少义务,均不确定。那么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24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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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代位诉讼。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将债权人列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均不妥。理由是其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代位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特征,代位权案件审理的结果,将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担保物权,此点亦符合原、被告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和其它债权人是共同原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760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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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中债务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代位权中债务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内容: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代位权诉讼无债务人参加也可以发生、进行和完成,故债务人不是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然,债务人也可以被列为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其追加为第三人。那么代位权中债务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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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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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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