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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2022.02.09891人阅读
导读:

代位求偿权未取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得失。合同必须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而实现,《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对于未成立的合同债权和自然债权,债权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对债务人其他权利,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则也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以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损害,是一种间接的损害。那么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求偿权未取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得失。合同必须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而实现,《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对于未成立的合同债权和自然债权,债权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对债务人其他权利,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则也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以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损害,是一种间接的损害。关于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代位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正确有效地行使。代位求偿权未取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得失。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今天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聚阐述一下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求偿权。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必须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而实现,《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就应该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全面、有效、实际的履行该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合同,或者虽然履行,但履行不当,也视为不履行合同。

所以一个有效的合同,可以因履行不当,或不履行,而成为无效合同;而一个无效合同又可能因为实际的履行或事后的追认,成为一个有效的合同。因此对于已经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或履行不当,造成合同的违约,那么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就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那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达到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境地,另一方当事人还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一为债务人的确没有任何财产,即使拍卖了其所有财产,也不能完全清偿其到期债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将得不到实现;

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虽然不能清偿部分债权人到期的债务,但他对外还有债权没有实现,只是怠于行使而未能实现,这就可以根据《合同法》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来实现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债务人对于应当行使的债权,而没有行使,则可能会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所以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如何确定是怠于行使债权,只要债务人在客观上没有行使其应当行使的债权,即可以认为是怠于行使其债权,而不考虑债务人不行使债权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比如: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乙未履行合同的义务,甲一直都未向乙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主张了,但未有结果。这种情况甲的债权是存在的,因此甲就属于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代位权的标的。就上述事例来说,甲与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丙在甲这里还有未实现的债权,那么丙就因甲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而造成丙的损害,这时丙就可以代替甲,向乙主张代位求偿的权利,从而实现自己在甲方面未实现的债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对于未成立的合同债权和自然债权,债权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对债务人其他权利,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则也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财产性的债权,对于人身性的等非财产性的债权,债权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债权人的分配权的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现实的损害,是指因为债务人不行使其债权,造成债务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首先是对债务人的债权造成实际的危险,即有消灭或者丧失的现实危险,近而对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损害,是一种间接的损害。

4、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造成债权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

债务人暂时地消极地不行使自己的债权,如果对其债权存在其法律效力方面没有任何影响的,因为没有构成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所以就没有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的必要,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就没有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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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二十年内都没有起诉的,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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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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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的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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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民法典的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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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绝履行协议合同应付的责任分别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定或约定的其他责任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该怎样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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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该怎样行使代位权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被告的主张,即对已到期的1.8万元由某甲行使代位权,驳回原告对未到期的2万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权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本案中某丙欠某乙的到期债务是1.8万元,另外2万元并未到期,因此,本案债权人某甲只能代位行使1.8万元的债权,对未到期的2万元不能行使代位权。那么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该怎样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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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延迟履行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解除合同:1、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2、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3、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民间借贷纠纷怎样确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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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怎样确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

    内容: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要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需要了解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异地起诉的话,无疑增加了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下面小编介绍一下民间借贷纠纷怎样确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怎样确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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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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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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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因为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人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所以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要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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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要废除

    内容: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的财产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而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是侵权行为之债,和保险人之间形成的是合同之债。但三者所处的法律关系不同,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双方约定的事件出现的缘故。那么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要废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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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1、倘若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倘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3、倘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4、倘若仍然不能确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怎样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怎样的

    内容:代位求偿权未取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得失。合同必须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而实现,《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对于未成立的合同债权和自然债权,债权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对债务人其他权利,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则也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以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损害,是一种间接的损害。那么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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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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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实现的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实现的

    内容: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责任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代位求偿制度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制度设计,虽具有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的目的,但同样也不允许保险人借此获得额外利益,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该金额低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的,保险人也仅能在此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实现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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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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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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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合同的含义是指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是可以拒绝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请求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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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请求

    内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自赔偿之日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在赔偿范围内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那么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请求是怎样的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那么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请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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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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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因为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人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所以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险合同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保险合同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内容: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理赔之后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使被保险人未履行追偿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的追偿行为足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须被保险人通知第三人权益转让的事实。因而保险人自身及时理赔,尽快向第三人追偿也是保全时效的方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的时效。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那么保险合同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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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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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内容: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只有当债务人怠于履行届期债务并无力清偿时,债权人才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为求偿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222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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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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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内容:从保险代位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从属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从属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被保险人的求偿权是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正是由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求偿权的法定转移,保险人才享有了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其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既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付,又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导致额外受益而特别规定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即使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代位权,保险人也依法享有,因此其性质上是一项法定的权利。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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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24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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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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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应怎样行使代位权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应怎样行使代位权

    内容:案情简介:某乙欠某甲4万元,到期未能偿还。某甲向某乙索款无着,遂于2003年8月以某乙怠于行使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某丙履行所欠某乙的3.8万元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被告的主张,即对已到期的1.8万元由某甲行使代位权,驳回原告对未到期的2万元的诉讼请求。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某丙欠某乙的到期债务是1.8万元,另外2万元并未到期,因此,本案债权人某甲只能代位行使1.8万元的债权,对未到期的2万元不能行使代位权。那么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应怎样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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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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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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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内容:普遍的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是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制度,是财产保险合同补偿性的具体体现,是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的必然后果。《保险法》第45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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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24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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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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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管辖保险代位求偿纠纷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怎样管辖保险代位求偿纠纷

    内容:怎样管辖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系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讲,应当仍然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受让的这种权利并不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而有所变化。所以,保险人享有的代位权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债权请求权,是被保险人直接求偿权的从属权利。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怎样管辖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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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11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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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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