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怎样的
导读:
代位求偿权未取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得失。合同必须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而实现,《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对于未成立的合同债权和自然债权,债权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对债务人其他权利,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则也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以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损害,是一种间接的损害。那么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求偿权未取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得失。合同必须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而实现,《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对于未成立的合同债权和自然债权,债权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对债务人其他权利,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则也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以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损害,是一种间接的损害。关于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代位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正确有效地行使。代位求偿权未取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得失。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今天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聚阐述一下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求偿权。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必须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而实现,《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就应该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全面、有效、实际的履行该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合同,或者虽然履行,但履行不当,也视为不履行合同。
所以一个有效的合同,可以因履行不当,或不履行,而成为无效合同;而一个无效合同又可能因为实际的履行或事后的追认,成为一个有效的合同。因此对于已经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或履行不当,造成合同的违约,那么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就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那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达到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境地,另一方当事人还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一为债务人的确没有任何财产,即使拍卖了其所有财产,也不能完全清偿其到期债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将得不到实现;
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虽然不能清偿部分债权人到期的债务,但他对外还有债权没有实现,只是怠于行使而未能实现,这就可以根据《合同法》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来实现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债务人对于应当行使的债权,而没有行使,则可能会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所以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如何确定是怠于行使债权,只要债务人在客观上没有行使其应当行使的债权,即可以认为是怠于行使其债权,而不考虑债务人不行使债权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比如: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乙未履行合同的义务,甲一直都未向乙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主张了,但未有结果。这种情况甲的债权是存在的,因此甲就属于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代位权的标的。就上述事例来说,甲与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丙在甲这里还有未实现的债权,那么丙就因甲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而造成丙的损害,这时丙就可以代替甲,向乙主张代位求偿的权利,从而实现自己在甲方面未实现的债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对于未成立的合同债权和自然债权,债权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对债务人其他权利,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则也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财产性的债权,对于人身性的等非财产性的债权,债权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债权人的分配权的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现实的损害,是指因为债务人不行使其债权,造成债务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首先是对债务人的债权造成实际的危险,即有消灭或者丧失的现实危险,近而对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损害,是一种间接的损害。
4、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造成债权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
债务人暂时地消极地不行使自己的债权,如果对其债权存在其法律效力方面没有任何影响的,因为没有构成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所以就没有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的必要,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就没有适用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