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背景下的让与担保问题
导读:
2、出借人负有清算义务由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效力,即使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了肯定买卖合同让与担保的效力,但担保权人,即此类案件的出借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是需要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变现后,以价款清偿债权,如有剩余,则需要归还借款人,如有差额,则由借款人补足。那么民间借贷背景下的让与担保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出借人负有清算义务由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效力,即使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了肯定买卖合同让与担保的效力,但担保权人,即此类案件的出借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是需要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变现后,以价款清偿债权,如有剩余,则需要归还借款人,如有差额,则由借款人补足。关于民间借贷背景下的让与担保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实生活中,借贷关系频繁,而且大部分借贷都伴随着担保,很多人还存在这样的疑问,在担保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对此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
1、明确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对比,可以看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可能让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也对这种处理思路加以明确,如果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仍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果结合交易价款、交易习惯、结算方式、资金流转情况等信息能够确定涉案双方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意图是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担保,而非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应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请求,而非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2、出借人负有清算义务
由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效力,即使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了肯定买卖合同让与担保的效力,但担保权人,即此类案件的出借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是需要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变现后,以价款清偿债权,如有剩余,则需要归还借款人,如有差额,则由借款人补足。
3、出借人并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理解,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是债权法律关系,出借人并未因买卖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物权。
尤其是当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时,在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这种让与担保行为并不能产生排他性的法律效力,出借人可就标的物拍卖款项受偿,但在该标的物上有其他排他性权利时,则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