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认定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导读:
笔者认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推定持有借条原件的人具有原告资格,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确无资格进行起诉,查实后应当告知更换原告进行起诉。如果债权人死亡,其所有的继承人都应当作为原告起诉。当然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案例一中被告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词,三份证人证词不能证明同一个事实,属于孤证,被告又不能提交其他证据来对证人证词予以佐证,遂判决被告败诉。两个案子的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那么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认定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笔者认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推定持有借条原件的人具有原告资格,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确无资格进行起诉,查实后应当告知更换原告进行起诉。如果债权人死亡,其所有的继承人都应当作为原告起诉。当然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案例一中被告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词,三份证人证词不能证明同一个事实,属于孤证,被告又不能提交其他证据来对证人证词予以佐证,遂判决被告败诉。两个案子的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认定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作为简单方便融资手段很受资金短缺人士的青睐,民间借贷不仅解决企业、个人资金短缺,还可以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民间借贷看起来很简单,但在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下面请看详情: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1、原告主体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债务人在书写借条的时候并未写明借到谁的现金,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时候,有些债务人为了赖账,就会以我没有向原告借钱,至于借条为什么在他手上我也不清楚的理由来进行抗辩。笔者认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推定持有借条原件的人具有原告资格,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确无资格进行起诉,查实后应当告知更换原告进行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借据上的债权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有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要追加其他的债权人参加诉讼?笔者认为,不管是原、被告是否申请追加,法院都要依职权通知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否则就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其他债权人不同意参加诉讼的,视为其放弃权利,可不予追加。如果债权人死亡,其所有的继承人都应当作为原告起诉。
2、被告的确定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原告提供了借条等证据,而被告否认借条上面的签名是其本人的签名。对由此产生的申请笔迹鉴定义务的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一种意见是让原告承担,认为出借方不仅要对借贷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还应对借款人是谁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被告否认且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意见是让被告承担,因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否认签字系其本人签字,即是对原告诉讼主张提出反驳意见,因此被告应当对笔迹真伪的鉴定负有举证的义务,应由被告申请字迹鉴定,预交鉴定费,并配合鉴定机关做好鉴定工作。
还有个别借贷案件,借款人出具借条时的署名与其身份证名称不符,特别是有些同音不同字的签名,如果被告到庭应诉,被告否认借条是其出具或被告不到庭,被告的户籍档案没有曾用名记录,原告很难举证出具借条的人与其起诉的被告是同一人,其债权就有可能得不到保护,特别是有些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出具借条时,隐瞒其署名与其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况。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在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将被告拘传到庭,如果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可以进行字迹鉴定,如果被告拒绝字迹鉴定,可以承担不利后果,而不能一味要求原告举证。
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会经常遇到,被告辩解借条上的借款人签字是其本人所签,但是受原告胁迫写的,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案例一中被告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词,三份证人证词不能证明同一个事实,属于孤证,被告又不能提交其他证据来对证人证词予以佐证,遂判决被告败诉。案例二中被告同样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词,三个证人的证词一致,都证明原告并未借现金给被告,而是指未经清算的合伙利润,被告书写借条是原告胁迫所为,不是原告真实意思,故判决原告败诉。两个案子的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