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公安部门是否可以介入?司法中怎么处理
导读:
此类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公安部门是否可以介入?司法中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此类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公安部门是否可以介入?司法中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民间借贷纠纷公安可不可以介入
(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此类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通知和意见,如《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限制了公权力的滥用,当然也造就了目前公安及检察院对经济案件的立案侦办一直处于审慎态度。
二、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无息推定原则
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不保护复利原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3、处理原则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合理利率原则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