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权?如何运用抵押权!
导读: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自愿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当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等特殊动产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还抵押人,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那么什么是抵押权?如何运用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自愿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当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等特殊动产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还抵押人,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关于什么是抵押权?如何运用抵押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若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提供给债权人或他人做抵押的话,此时会存在一个抵押权,而债权人就是作为抵押权人存在。但实践中,具体提供抵押的情况不同,就导致抵押权的内容不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什么是抵押权?如何运用抵押权!
什么是抵押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有明确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有时间限制吗?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可知,抵押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的,抵押权人必须在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否则过期没有行使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当时的抵押权就白设定了。
如何运用抵押权?
对于抵押权的设立不仅直接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还及于抵押人的一般债权人和其他与抵押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法律对抵押权的设立有严格的形式要件。抵押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或特殊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在抵押物登记机关进行抵押情况记载的法律程序。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类型,抵押登记分为必须办理的抵押登记和自愿办理的抵押登记:必须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当抵押物为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时,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在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未设立抵押。自愿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当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等特殊动产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是指当该财产上存在其他已登记抵押权时,如果其他抵押权人对未登记的抵押情况并不知情,即使未予登记的抵押合同先于已登记的抵押合同生效,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人也能先于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就该特殊动产得到清偿。
当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并就抵押物的价款清偿到期债权。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还抵押人,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按照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受偿,登记有先后顺序的按照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