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有协议还要再写借据吗?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

导读: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1、成立的方式不同: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那么借款有协议还要再写借据吗?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1、成立的方式不同: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关于借款有协议还要再写借据吗?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借钱出去之后,如果要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签订借款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签了借款协议之后,如果担心出问题是否还要再补签借条呢?对于这些问题也是比较困扰大家的,所以今天催天下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解答。
一、借条其实就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如已经有了借款协议,可不再写借条。
二、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交付钱款,否则由对方签署收条。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
1、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2、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
3、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
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
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所以综上所述就是对上述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