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上诉状怎么写?
导读: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民事上诉状一、民事上诉状主体信息部分上诉人:曹某,详细信息(略)。因此,赵某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与上诉人无关。那么民间借贷纠纷的上诉状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民事上诉状一、民事上诉状主体信息部分上诉人:曹某,详细信息(略)。因此,赵某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与上诉人无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上诉状怎么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民事上诉状
一、民事上诉状主体信息部分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详细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河南xxxx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详细信息(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详细信息(略)。
二、民事上诉状主体部分
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豫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张某独自偿还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本案中,上诉人并不是借款人。被上诉人赵某所提交的借据是被上诉人张某向其出具的,该借据有张某的署名,足以证明赵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赵某所主张的借据系因被告曹某不会写字由被告张某书写这一情况并不存在,恰且与客观事实相反,赵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这一主张。赵某既没有现实的给上诉人转账借款,更无证据证明上诉人让其向指定账户转款。因此,赵某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与上诉人无关。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赵某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即不能证明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三、民事上诉状结尾部分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