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影响有哪些?
导读:
综上所述,为了尽可能提高诉讼效果,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梳理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时需要注意的不利影响:1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登记的权利人推定为真实的权利人,但实际上并非绝对正确《物权法》第19条设立了专门的异议登记制度,明确规定,一旦利害关系人或者权利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的,均可提出更正登记的申请。所以,银行要事先做好调查工作,在办理抵押贷款工作中拒绝异议登记期间的抵押物,或者异议登记失效以后再予以办理,避免一旦出现不良贷款时无法执行的困难。那么法律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影响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综上所述,为了尽可能提高诉讼效果,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梳理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时需要注意的不利影响:1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登记的权利人推定为真实的权利人,但实际上并非绝对正确《物权法》第19条设立了专门的异议登记制度,明确规定,一旦利害关系人或者权利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的,均可提出更正登记的申请。所以,银行要事先做好调查工作,在办理抵押贷款工作中拒绝异议登记期间的抵押物,或者异议登记失效以后再予以办理,避免一旦出现不良贷款时无法执行的困难。关于法律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影响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商业银行是其中的重要枢纽,在发展改革过程中,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服务面广、经营网点多、资金雄厚、规模壮大,但是存在的弱点和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其中不良资产是其主要问题。
2.成本高昂,进入诉讼程序后,银行一般就要面临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如果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还须按地段价或土地评估价的一定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方能办理转让过户办证手续,用于偿还不良贷款本息的款项所剩无几了。
综上所述,为了尽可能提高诉讼效果,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梳理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时需要注意的不利影响:
1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登记的权利人推定为真实的权利人,但实际上并非绝对正确
《物权法》第19条设立了专门的异议登记制度,明确规定,一旦利害关系人或者权利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的,均可提出更正登记的申请。这项规定是对原有抵押贷款条款的补充和发展,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银行在向企业贷款时,要首先调查和掌握抵押物的权属问题,要保证抵押物的所有权由抵押人享有,在实际工作中,一旦发生抵押物所有权纠纷问题,银行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处理,同时,假如抵押物存在异议登记的现象,那么银行将无法在异议登记期间合法处置抵押物,不利于银行方面实现抵押权。第二,假如银行的准备工作做得不充分,不事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允许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进行抵押,那么更正后的权利人放弃追究权利,抵押则失去实际效力。假如银行工作人员工作马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登记手续存在分歧或瑕疵,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异议登记,从而进一步削弱银行的担保权。所以,银行要事先做好调查工作,在办理抵押贷款工作中拒绝异议登记期间的抵押物,或者异议登记失效以后再予以办理,避免一旦出现不良贷款时无法执行的困难。
2企业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有可能导致银行抵押权落空
《物权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项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实际上有利于银行开展工作,现在银行的一手房贷款基本都是预告登记,假若抵押人无法在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正式登记手续,那么银行方面可能因为抵押人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失败而最终导致抵押权落空。所以,银行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将抵押权落空的风险降到最低,一旦出现不良贷款时将无法处置。
现行的担保法对质权实现时间进行了规定,指出,诉讼结束后的3年时间均为有效的诉讼时效,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限制条件。但是《物权法》的第220条第2款却对此进行了限制,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项规定的出台要求银行方面更加努力的去实现质权,银行要及时实现出质人要求及时实现的质权,如若不然,银行方面需承担因为怠于行使质权导致的一切损失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