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收外地欠款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导读:
企业与外地客户的欠款风险显著高于本地客户。本地清收欠款,一般不发生差旅费,而外地,视距离远近,每次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且每个案件立案、审理均需数次出差。另一方面,外地清收欠款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这最令当事人担忧。地方保护主义是当事人清收欠款的最大障碍。根据多年诉讼经验,笔者认为,采用协议管辖权清收外地欠款,不失为一条较好的捷径。笔者认为,企业在利用协议管辖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该协议管辖可确保清收外地欠款可在当地起诉,且外地企业即使先起诉,也不能在当地起诉,而须至约定管辖法院起诉。那么清收外地欠款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与外地客户的欠款风险显著高于本地客户。本地清收欠款,一般不发生差旅费,而外地,视距离远近,每次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且每个案件立案、审理均需数次出差。另一方面,外地清收欠款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这最令当事人担忧。地方保护主义是当事人清收欠款的最大障碍。根据多年诉讼经验,笔者认为,采用协议管辖权清收外地欠款,不失为一条较好的捷径。笔者认为,企业在利用协议管辖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该协议管辖可确保清收外地欠款可在当地起诉,且外地企业即使先起诉,也不能在当地起诉,而须至约定管辖法院起诉。关于清收外地欠款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与外地客户的欠款风险显著高于本地客户。一方面,外地清收欠款成本高。本地清收欠款,一般不发生差旅费,而外地,视距离远近,每次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且每个案件立案、审理均需数次出差。若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还需申请强制执行,出差的次数累计会更多。若委托律师代理的,对外地案件,律师因工作时间比当地多得多,也会相应增加律师费。就上海地区而言,外地案件基本律师费一般不低于一万元,风险比例也会高于本地。因此,差旅费,律师费,再加上当事人还要预付诉讼费,当事人启动诉讼就需付出二万元左右甚至更多,这样,对于一些金额不大的债权,许多当事人最终无奈地选择了放弃。另一方面,外地清收欠款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这最令当事人担忧。在与当地企业的诉讼中,有些企业难以获得公正的裁决。特别是对于金额较大的案件,更有可能成为司法腐败的集中地。地方保护主义是当事人清收欠款的最大障碍。
如何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全面清收本地企业的外地债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多年诉讼经验,笔者认为,采用协议管辖权清收外地欠款,不失为一条较好的捷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种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达成一致协议,选择某个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这种对管辖权的可操作性,无疑成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好形式,它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了更大的方便和灵活性。所以,债权人对长期拖欠款的外地债务人应充分利用协议管辖规定,维护自己的利益。笔者认为,企业在利用协议管辖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不能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国法院层级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级别管辖。我国法律对不动产、港口及继承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不允许当事人变更。因此,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无效。
二、注意择一确定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应从上述五个与本案有联系地点的法院选择一个作为协议管辖法院。若当事人选择了二个或二个以上管辖法院的,如约定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则因管辖法院不明确,导致协议管辖无效,仍按法定管辖执行。
三、协议管辖的运用。
对企业约定最有利的协议管辖方式为,由该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可确保清收外地欠款可在当地起诉,且外地企业即使先起诉,也不能在当地起诉,而须至约定管辖法院起诉。
由于双方均有可能在合同中争取管辖权,前述对一方企业有利的管辖权约定对另一方则显不利,有可能外地企业不接受。因此,可以采取相对有利的协议管辖,即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对双方而言形式上是对等的,谁先起诉,均可在当地起诉,这一约定双方容易接受。催天下小编认为,该约定对收取合同价款的一方相对有利,因为收取合同价款起诉的概率要高于对方。这样,企业在起诉时,就可依据协议管辖直接在当地立案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