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有哪些不同?

导读: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有哪些不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为了控制风险,应当仅接受应收账款全额质押,不能接受应收账款部分质押。综上,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在法律适用、生效条件、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那么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有哪些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有哪些不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为了控制风险,应当仅接受应收账款全额质押,不能接受应收账款部分质押。综上,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在法律适用、生效条件、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有哪些不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首先,通过标题就可以清楚看出应收账款转让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在于后面两个字,即一个是转让,一个是质押。两字之差,却天壤之别。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有哪些不同?
一、法律性质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属权利质押,是一种融资担保方式,以此可以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或转让,其本身即为一种融资方式。在银行业务操作中,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转让存在一定关系,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生效前提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质权设立的要件,即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通知,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权利实现方式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中,首先由出质人清偿债务,在其不能履行清偿义务或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条件成立时,质权人才有权收取质押的应收账款,并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让与的情形,该债权转移给受让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即转让人)退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债权债务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受让人可以直接以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身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催收款项。
四、多重行权效力不同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基于同一合同或收费权等产生的债权,不能按份或分割质押给多个债权人,只能全部质押给同一质权人,在后登记的质权人,只能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顺位获得清偿。但为了控制风险,应当仅接受应收账款全额质押,不能接受应收账款部分质押。
因此,应收账款质权人在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以直接一并起诉出质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出质人的债务人在应收账款质押金额范围内将其应付账款直接支付于质权人,质权人对该部分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在法律适用、生效条件、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唯有厘清这些差别之处,才能在应收账款融资中做到精准适用、游刃有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