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不接受什么样的质押物呢

导读:
债务人未按期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另外,质押贷款的质押物,由借款人所有,但交由银行保管,借款人一般不能继续使用,一般质押物为动产,权利。那么贷款人不接受什么样的质押物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未按期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另外,质押贷款的质押物,由借款人所有,但交由银行保管,借款人一般不能继续使用,一般质押物为动产,权利。关于贷款人不接受什么样的质押物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践中,担保物权包括质押、留置、抵押等形式。债务人未按期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时有些标的物不能作为抵押物使用,那么有什么不能被贷款人接受作为抵押物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贷款人不得接受哪些作为质押物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2月2日以银发[2000]40号印发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3、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5、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6、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二、普通债权可否质押
但对普通债权可否入质,《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普通债权同样可以成为质权标的:
首先,从法理上讲,普通债权符合权利质押标的须具有财产内容、可让与性、适合入质三个特征。普通债权属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财产权利,而所谓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具有交换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转让,并实现其价值。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因此,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权标的。况且《合同法》也规定了债权可以让与,此理同然。
其次,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各国或地区立法,大都允许以普通债权设立质押。
三、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本质区别在于押物是否转移占有权:
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由借款人所有,不交由银行保管,继续由借款人使用,一般抵押物为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机构设备等,也有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等。
另外,质押贷款的质押物,由借款人所有,但交由银行保管,借款人一般不能继续使用,一般质押物为动产,权利(知识产权及票据债权)。
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2、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卷,票据等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