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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质押与房产抵押一样吗?

李楠楠律师2022.02.10245人阅读
导读:

我们平时所听到的房产质押其实就是房产证质押,它与房产抵押是不同的。《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它与房产抵押不同,房产证质押行为中,房产证会暂时由债权人占有,而房产抵押中,房屋产权实际上还是归债务人自行管理。那么房产质押与房产抵押一样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们平时所听到的房产质押其实就是房产证质押,它与房产抵押是不同的。《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它与房产抵押不同,房产证质押行为中,房产证会暂时由债权人占有,而房产抵押中,房屋产权实际上还是归债务人自行管理。关于房产质押与房产抵押一样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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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有质押与抵押这两种方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概念与申请流程、贷款利率都是不同的。很多人都会用房屋抵押的方式进行贷款,但却鲜少听说房产质押这个名词。房产质押与房产抵押一样吗?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房产质押与房产抵押一样吗?

我们平时所听到的房产质押其实就是房产证质押,它与房产抵押是不同的。

1、房产质押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能质押。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是一种动产物权,只适用于动产或者权利,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押。而且,质押的标的物是法定的,法律未允许的标的不得成为质押权的客体。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2、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二、质押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房产质押与房产抵押不同,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质押的概念来看,质押只适用于动产或者权利,房产属于不动产中的一种,所以它不能进行质押,我们平时所听到的房产质押其实是房产证质押。它与房产抵押不同,房产证质押行为中,房产证会暂时由债权人占有,而房产抵押中,房屋产权实际上还是归债务人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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