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具备哪些特点?
导读:
若次债务人能够签署质押协议,则应在协议中明确应收账款回笼的监管专用账户信息,要求次债务人承诺将清偿的应收账款全部支付至该监管账户,支付至其他账户的回款不视为对应收账款的清偿;若次债务人无法签署质押协议,则应向次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回款付款通知书明确监管专用账户信息等事项,并取得次债务人同意将清偿的应收账款全部支付至监管账户且支付至其他账户的回款不视为清偿的书面确认文件。若出质人拟使用应收账款回款,应事先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质权人可根据应收账款的清偿情况,酌情考虑是否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那么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具备哪些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若次债务人能够签署质押协议,则应在协议中明确应收账款回笼的监管专用账户信息,要求次债务人承诺将清偿的应收账款全部支付至该监管账户,支付至其他账户的回款不视为对应收账款的清偿;若次债务人无法签署质押协议,则应向次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回款付款通知书明确监管专用账户信息等事项,并取得次债务人同意将清偿的应收账款全部支付至监管账户且支付至其他账户的回款不视为清偿的书面确认文件。若出质人拟使用应收账款回款,应事先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质权人可根据应收账款的清偿情况,酌情考虑是否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关于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具备哪些特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应收账款是资产类科目,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1、应收账款为金钱债权。《办法》首先概括地将应收账款定义为付款请求权,继而又以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主要存在的几种金钱债权纳入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可以判定应收账款主要表现为以金钱债权为内容的付款请求权。
2、应收账款为合同债权。《办法》明确了应收账款为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因此,应收账款应为以基础交易合同为载体,基于财产权利所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排除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等法定之债产生的金钱债权。
3、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存债权也可以是未来债权。所谓未来债权,是指设立质权时尚未存在,但在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权。由于未来债权具有一定的让渡和交换价值,可以转让,并且在国际上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因此,《办法》确认其可以作为质押标的。但需要强调的是可以出质的未来应收账款应是已被基础合同确定下来的债权,如基础合同已经生效,而非无任何载体凭空制造出的未来债权。
4、应收账款为非证券化的一般债权。所谓证券化的债权,一般是指以证券化形式为表征,具有固定格式的权利凭证,如债券、存单、支票等,《物权法》第223条已将该类证券化债权与应收账款分列以分别规制。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本身存在的固有法律风险对质权人顺利实现质权影响较大,因此,实践中多数债权人并未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作为主要的债权担保措施,而是更倾向于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债权的主要方式,但对于从事建筑工程等持有的主要资产为应收账款的企业来说,其也只能选择以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以获得融资,下面笔者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简要介绍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以供参考。
01、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02、告知次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情况
03、要求次债务人向监管专用账户清偿债务
虽然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的清偿款项未必能够主张优先受偿,但为监管应收账款的清偿情况,防止次债务人恶意清偿以在质权人实现质权时提出无效抗辩,质权人应对应收账款清偿款项进行全面监管。若次债务人能够签署质押协议,则应在协议中明确应收账款回笼的监管专用账户信息,要求次债务人承诺将清偿的应收账款全部支付至该监管账户,支付至其他账户的回款不视为对应收账款的清偿;若次债务人无法签署质押协议,则应向次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回款付款通知书明确监管专用账户信息等事项,并取得次债务人同意将清偿的应收账款全部支付至监管账户且支付至其他账户的回款不视为清偿的书面确认文件。若出质人拟使用应收账款回款,应事先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质权人可根据应收账款的清偿情况,酌情考虑是否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