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可以分期偿还吗?分期债务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导读:
本案中,李某在借据上签字担保,未注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上述规定,应认定李某是对债务进行连带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应该是至主债务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因此,可以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那么债务可以分期偿还吗?分期债务的保证期间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中,李某在借据上签字担保,未注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上述规定,应认定李某是对债务进行连带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应该是至主债务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因此,可以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关于债务可以分期偿还吗?分期债务的保证期间是多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生活中,有时候由于债务金额巨大,或者债务人的的确确没钱了,而不愿意赖账,有良心的债务人则会选择分期偿还债务。相比于跑路躲债、一赖到底死活不还钱的老赖们,愿意还钱的债务人是值得敬佩的,那么,债务可以分期偿还吗?分期债务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一、分期债务的保证期间是多久,债务可以分期还吗?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借据上签字担保,未注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上述规定,应认定李某是对债务进行连带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应该是至主债务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那分期履行的债务的保证期间中的六个月究竟是从每个分期到期日开始计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可以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债务可以分期还: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如果暂时无能力偿还债务,可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分期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分期履行之债请求权的可分性标准讨论
分期履行之债的请求权是否可分?学者对此见解不同,大致存在两种态度:一是认为应将其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二是认为可依某种标准将其分为数个债,继而生出数个请求权。笔者以为,在一定条件下,肯定分期履行之债的请求权具有可分性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然而债的可分性到底应当依何种标准进行判断?对此不适合采用单一的判断标准进行定位,而应当从多视角作出综合性评析,根据不同具体情形来确定分期履行之债的可分性。
在讨论可分性标准之前,首先应对一个问题作出简单回答:是否可以直接将期次作为分期履行之债的可分性标准?排除内部的其他影响因素,从表面看来,依照这种标准处理分期履行之债问题是非常简单明了的方法。不过从理论层面上作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尽管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依期次将某个债切割开来而不影响其目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是分期履行之债也并不适合进行量的切割,最典型为各期次债的履行之间在关系上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情形。因此,期次只是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而不能简单地将期次直接拿来衡量分期之债的请求权的可分性问题,尚需要从其他层面、借助其他标准作进一步的考察。从上述对请求权本身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请求权具有相当衍生性与可分性,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判断标准。
(一)从给付本身性质考察
从给付本身是否具有可分性来考察分期履行之债,这是一种比较容易为人所接受的标准,因此也常常成为判断一个债是否可分的基本准则,主要原因在于该种标准如同期次的标准一样看上去比较明澈。在给付可分的情况下,由于给付在物质形态上是可以分割的,当事人通常会依据给付可分离的实际状态设定分期履行之债的期次,从而债的关系由于给付的可分性而被切割成数个相对独立的债权、债务,相应产生数个请求权。
但判断给付的可分性实际上要远远复杂得多。一般观点认为,给付可分意味着其在物质上可以分割,或者说分割后不影响其经济上的效用。笔者以为:判断给付是否可分,不仅包括考量给付本身是否适合作量上的切割,而且也需要考量给付依其性质是不是可分。从这种意义上说,即使给付在量上不可分,如果存在法律上使其可分的考虑,或者当事人就量上不可分的给付专门进行了约定,那么这种尽管在量上不可分割的给付,此时也因为法定或约定依据的存在而在性质上成为可分的。譬如某间房屋为两人共有,在量上显然并不可分,但在性质上一旦符合了相应条件,如双方约定可以折价的方式进行分割,则该量上原本不可切割的房屋变化成为可分的物。一匹马虽然在物质上为不可分,然而如果将马的所有权分为应有部分,以其应有部分逐渐移转为多人共有,最后脱离共有关系,最后在结果上将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那么它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可分物;如果是依据交付而移转权利的债务,因为这种交付在事实上是不可分的,那么其权利移转的请求权也相应视为是不可分的,但不能因此就说它性质上不可分。由此可见,除了应当从给付本身的物质形态即量上是不是适合分割来考量分期履行之债的可分性问题,也需要考虑给付的性质及发生的具体原因。
(二)从债的履行目的考察
债的种种履行类型中,合同履行是最为典型与基本的一种。鉴于分期合同履行问题在立法及学理中最为常见,所以笔者拟在下文围绕合同的解除与根本违约理论对从履行目的角度进行考量的可分性标准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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