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债务时保证期间怎么算

导读:
分期履行债务时保证期间怎么算案情2015年12月1日,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3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王某出具一份借据。李某抗辩其对前两期的债务已过了担保期间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李某的担保是对整个债务的担保担保期间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务最后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故李某的保证责任仍在保证期间内。本案中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为2017年6月1日故李某的保证期间应该是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6个月至2017年12月1日。综上李某仍应对所有债务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分期履行债务时保证期间怎么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分期履行债务时保证期间怎么算案情2015年12月1日,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3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王某出具一份借据。李某抗辩其对前两期的债务已过了担保期间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李某的担保是对整个债务的担保担保期间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务最后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故李某的保证责任仍在保证期间内。本案中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为2017年6月1日故李某的保证期间应该是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6个月至2017年12月1日。综上李某仍应对所有债务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关于分期履行债务时保证期间怎么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分期履行债务时保证期间怎么算
案情
2015年12月1日,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3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王某出具一份借据。借据约定陈某应在2016年6月1日前偿还借款10万元于2016年12月1日前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7年6月1日前还清并由李某在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字担保。借款后陈某并未按约定向王某偿还前两期的借款本金。2017年6月15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所有借款本金30万元并要求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抗辩其对前两期的债务已过了担保期间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分歧
对于担保人李某的保证责任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在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现前两期的债务届满日均已超过六个月债权人王某未向担保人李某主张权利李某的担保已过诉讼时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是李某的担保是对整个债务的担保担保期间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务最后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故李某的保证责任仍在保证期间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借据上签字担保未注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上述规定应认定李某是对债务进行连带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应该是至主债务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那分期履行的债务的保证期间中的六个月究竟是从每个分期到期日开始计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可以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本案中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为2017年6月1日故李某的保证期间应该是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6个月至2017年12月1日。
综上李某仍应对所有债务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