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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内容: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笔者认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就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其次,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那么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1074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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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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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债务公告多长时间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债权债务公告多长时间
内容: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那么公司债权债务公告多长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3021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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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何权利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何权利
内容: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并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中会产生公司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债权人影响巨大,那么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何权利,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的债权?合并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以便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公司除了应将公司合并的事实告知公司债权人之外,还要将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异议权告知公司债权人。主要包括公告和通知两种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中可以同时采取公告和通知两种方式。债权人在知道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那么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何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1042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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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法》规定的减资公告期通常为30日。依照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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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注销公告期可签合同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在注销公告期可签合同吗
内容:公司在注销公告期可签合同吗公司注销后进行公告的公司就终止不再具有不人资格所以不能签订合同。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第百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那么公司在注销公告期可签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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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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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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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怎样处理对账过程中的异议?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企业公司怎样处理对账过程中的异议?
内容:在对账过程中发现了异议应该主动与对方进行协商,对于对方提出的异议要积极处理,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此异议交给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者债务专家协助处理。特别是在对账的过程中,客户方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价款......等等都没有异议,就是拒绝对其对账签字盖章,这种情况意气用事或者干着急也是没用的,就是交给律师最稳妥。深圳清债公司的专家还建议公司或者企业在与拖欠货款客户进行对账单确认的时候,客户如果不能配合在其对账单上签字,那么需要借助外力的条件进行证据的保存。那么企业公司怎样处理对账过程中的异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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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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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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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3年在烟台买的房子一直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所以没有收房几年前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近期能够办理房产证了在公示期间有债权人提出异议阻止办理房产证由于没有收房房子依然属于房地产公司的资产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答你好,你可以和对方解除合同,也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还需要了解具体情况,你可以详细叙述一下,也可以打电话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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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中有没有保护债权人的规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合并中有没有保护债权人的规定?
内容: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各国立法对此均有规定。法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方案由合并各方公司在各处总机构所在省的法定公告报纸上予以公告。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那么公司合并中有没有保护债权人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938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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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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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公示内容和公告包括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物业公司公示内容和公告包括哪些?
内容:本文介绍一下物业公司公示内容和公告包括哪些。公示时间为自接管小区后一个月内落实公示内容,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进行公示。那么物业公司公示内容和公告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963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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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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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被告无异议。但原告诉请的74,000元系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失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第条第项约定被告不同意承担74,000元的发动机损失费用。另原告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此在有救济的情况下原告不购买相应保险相应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被告无异议。但原告诉请的74,000元系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失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第条第项约定被告不同意承担74,000元的发动机损失费用。另原告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此在有救济的情况下原告不购买相应保险相应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内容:但原告诉请的74,000元系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失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第条第项约定被告不同意承担74,000元的发动机损失费用。另原告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此在有救济的情况下原告不购买相应保险相应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条第()项约定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条第()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那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被告无异议。但原告诉请的74,000元系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失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第条第项约定被告不同意承担74,000元的发动机损失费用。另原告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此在有救济的情况下原告不购买相应保险相应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019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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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需要看你的公司的性质,具体属于什么公司,你可以详细描述一下或者打电话咨询我们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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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不能参与公司管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能不能参与公司管理
内容:债权人的权利内容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法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方案由合并各方公司在各处总机构所在省的法定公告报纸上予以公告。我国《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那么债权人能不能参与公司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761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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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上市公司如何公告?股权质押公告范文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后上市公司如何公告?股权质押公告范文
内容:因此,上市公司出现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现上述股份已解除质押,并于2016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915,000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xx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985,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本次解除质押股份7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累计质押股份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那么股权质押后上市公司如何公告?股权质押公告范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1066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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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公司怎么提管辖权异议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作为担保公司怎么提管辖权异议
内容:作为担保公司怎么提管辖权异议管辖异议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那么作为担保公司怎么提管辖权异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846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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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股权转让是不一定要公告的,公告不是转让的生效要件。股东转让股权的,只需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而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时间是,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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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能否审理公司的债务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解散后能否审理公司的债务
内容:公司解散后能否审理公司的债务如果公司已经清算后注销了主体资格那么企业已经不复存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公司解散后能否审理公司的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3059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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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哪些性质的债权无异议权?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哪些性质的债权无异议权?
内容:首先,合并公告登出后产生的债权,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其次,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职工的劳动债权是应予充分保护的,但对此种债权的清偿及对职工的安置,一般均属于合并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已在合并中予以解决,加之其在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故不宜再给其提出异议的权利。那么生活中哪些性质的债权无异议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937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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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期限为多久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期限为多久
内容: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期限为多久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期限为60天。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原则是什么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那么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期限为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2512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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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异议权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异议权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内容:债权人异议权的法律效力怎么样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时,公司应对其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提出。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职工的劳动债权是应予充分保护的,但对此种债权的清偿及对职工的安置,一般均属于合并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已在合并中予以解决,加之其在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故不宜再给其提出异议的权利。那么债权人异议权的法律效力怎么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7111人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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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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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车工作的司机J先生,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属为赔偿款惆怅不已,于是找到元甲律所希望快速解决。元甲律师与涉事公司、保险公司等谈判和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帮助家属获得赔偿款合计160万元。元甲交通律师 35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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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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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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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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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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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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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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