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的债务有哪几类?
导读:
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债又可以具体分为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可以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那么分期履行的债务有哪几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债又可以具体分为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可以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关于分期履行的债务有哪几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生活中,有时候由于债务金额巨大,或者债务人的的确确没钱了,而不愿意赖账,有良心的债务人则会选择分期偿还债务。那么分期履行的债务有哪几类?请看下面详细介绍:
分期履行之债,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该条规定的就是分期履行之债。如果各批债务具有可分性的话,可以就每一笔债务行使独立的权利,即其诉讼时效可以从每笔债务履行届满时起算;但是当各笔债务具有整体性时,则只有所有债务只具有有一个请求权,即其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
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债又可以具体分为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
1、定期给付之债(不同笔债务),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定期重复该债务,同时该债务具有双务性,因此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之债。例如居民的水电煤等定期给付之债。
2、分期给付之债(视为同一笔债务),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分期履行,其债务在订立合同时即产生,而不像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该种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分期履行债务时保证期间怎么算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应该是至主债务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那分期履行的债务的保证期间中的六个月究竟是从每个分期到期日开始计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可以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