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特别约定的分期履行债务的担保期限如何起算
导读:
一种意见认为:张*华的保证期限应分别自每笔债务到期之时计算,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原告起诉时前两笔10万元的保证期限已经经过,张*华只对2016年2月28日到期的18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限,依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限为6个月,张*华对所有38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无特别约定的分期履行债务的担保期限如何起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种意见认为:张*华的保证期限应分别自每笔债务到期之时计算,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原告起诉时前两笔10万元的保证期限已经经过,张*华只对2016年2月28日到期的18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限,依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限为6个月,张*华对所有38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无特别约定的分期履行债务的担保期限如何起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特别约定的分期履行债务的担保期限如何起算
案情简介:无特别约定的分期履行债务的担保期限如何起算
2014年5月20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重*市B公司签订《白酒购销合同》,2015年3月24日经对账确认被告重*市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38万元未支付,重*市B公司向**A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如下分期付款方案:2015年10月31日前付10万元,2015年11月31日前付10万元,2016年2月28日前付18万元。《付款承诺书》载明张*华承诺对欠货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华在承诺书尾部保证人处签字。《白酒购销合同》及《付款承诺书》中均未约定保证期限,后因被告未付款,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起诉要求被告重*市B公司支付货款38万元及利息,被告张*华对货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承担货款及利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与被告重*市B公司签订的《白酒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张*华自愿对被告重*市B公司所欠货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重*市B公司未按约付款,原告要求张*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保证范围应以货款本息为限。故判决被告重*市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38万元及利息;被告张*华对上述被告重*市B公司应支付的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应自何时起计算
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分期履行债务其保证期限如何起算的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证人张*华的保证期限应自何时起计算。一种意见认为:张*华的保证期限应分别自每笔债务到期之时计算,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原告起诉时前两笔10万元的保证期限已经经过,张*华只对2016年2月28日到期的18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张*华的保证期限应自最后一笔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限,依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限为6个月,张*华对所有38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