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及例外
导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第24条则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标准为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即以登记结婚为分割线来区分债务的性质,登记结婚前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登记结婚后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两种例外情形将导致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婚前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及例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第24条则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标准为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即以登记结婚为分割线来区分债务的性质,登记结婚前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登记结婚后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两种例外情形将导致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婚前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及例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婚前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及例外
(一)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借款一方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双方原为各自独立的个体,经过合法程序结合后,才形成了特殊的人身关系和共同财产关系,方可在某些场合被视为一体。而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只能向作出该意思表示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且这种相对性不会因为债务人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而发生转移。因此,如果债务产生于婚前,男女双方仍未被视为一体,债权人只能向举债一方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其配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结合上述债权相对性原理及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4条则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标准为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即以登记结婚为分割线来区分债务的性质,登记结婚前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登记结婚后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两种例外情形将导致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情形一:配偶作出共同承担婚前债务清偿责任的承诺。
如前所述,借贷关系的建立必须要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虽然借款人在婚前对外举债,但如果其配偶在婚后向债权人承诺将一起偿还债务,则突破了原本的债权相对性,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二人主张权利。
情形二: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讲求权利义务对等,如果一方在婚前为了结婚对外举债(比如购置及装修婚房,置办结婚用品,筹办酒席等),或者婚前借款所购财产在婚后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因配偶享受了该借款所产生的利益,也应当在受益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债权人对于构成转化情形负有举证责任。但考虑到债权人了解夫妻共同生活的收支情况存在难度,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有些法院在债权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比如债权人已举证证明借款时间与债务人筹办婚礼的时间接近或重合,债务人曾表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举债等),要求夫妻双方就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最终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据证明力强弱等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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