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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有先诉抗辩权吗

崔玉君律师2022.02.101110人阅读
导读:

后法院判决由施某偿还借款本息60万元,由保证人钱某对该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扣划了保证人钱某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因此,钱某在未向主债务人施某提起诉讼之前,无权向陆某主张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本条并未规定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前,应当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而是规定保证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那么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有先诉抗辩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后法院判决由施某偿还借款本息60万元,由保证人钱某对该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扣划了保证人钱某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因此,钱某在未向主债务人施某提起诉讼之前,无权向陆某主张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本条并未规定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前,应当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而是规定保证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关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有先诉抗辩权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施某向银行借款,由钱某与陆某两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施某无力偿还,银行遂将施某、钱某、陆某一并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中,因陆某不知下落,银行撤回了对陆某的起诉。后法院判决由施某偿还借款本息60万元,由保证人钱某对该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扣划了保证人钱某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

保证人钱某代偿借款本息后获悉,保证人陆某家厂房正遇政府拆迁,有3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在政府财政所尚未被领取,于是他立即将保证人陆某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偿还其已代偿的借款本息60万元的一半。

【分歧】

本案审理中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应当先向主债务人施某索要代偿款,施某不能清偿部分,方可再起诉陆某,由陆某承担施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理由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那怎样才算是向债务人不能追偿了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因此,钱某在未向主债务人施某提起诉讼之前,无权向陆某主张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本条并未规定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前,应当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而是规定保证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债权人选择了其中一个具有现实履行能力的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在该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便产生了两个追偿权。第一个追偿权是向具有本位责任的债务人行使,第二个追偿权,是履行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于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部分,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行使求偿权。这是因为,当一个保证人履行了全部保证义务时,则必然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并因此而使其他保证人免责。《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由此可见,两个追偿权是并存的,保证人可选择其一而行使,当行使一个追偿权未获得清偿时,仍可再行使另一个追偿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可以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因此,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起诉追偿,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理解上有错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是“不能追偿”,而不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不能清偿”。“不能清偿”是经过诉讼后,进入执行程序中无方便执行的财产,致使清偿不能,属于实体上的不能偿还。而“不能追偿”的外延则更大,可以上诉讼外的催要,包括保证人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主债务人未予偿还的,或主债务人下落不明,保证人无法主张权利的,都是“不能追偿”的表现,而不是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综上,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以上就是本次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有关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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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明确担保权的是不是可以视为连带责任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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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未明确担保权的是不是可以视为连带责任

    内容:保证担保是指担保法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将不受担保责任影响。那么未明确担保权的是不是可以视为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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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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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内容: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人无此项权利。担保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偿还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这可以说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那么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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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吗

    内容: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吗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特别在先履行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方没有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或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符合要求,后履行义务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其功能在于避免先履行义务人进一步扩大损失;违约责任请求权属于请求权,其功能在于弥补先履行义务人已经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功能在于终结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三者性质不同,功能不同,不能相互代替,故不存在只能选择适用的问题。那么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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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一般保证,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主合同纠纷没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在并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 连带责任保证公司资产是否能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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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连带责任保证公司资产是否能保全

    内容: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那么连带责任保证公司资产是否能保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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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只要夫妻保证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利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夫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保证书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该保证书就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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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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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有先诉抗辩权吗

    内容:后法院判决由施某偿还借款本息60万元,由保证人钱某对该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扣划了保证人钱某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因此,钱某在未向主债务人施某提起诉讼之前,无权向陆某主张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本条并未规定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前,应当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而是规定保证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那么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有先诉抗辩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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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如何保证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如何保证

    内容: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如何保证混合担保时,既可以找保证人,又可以选择物上保证人的,应该限于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因为如果不是,本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已经可以找物上保证人,找不了有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如何保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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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规定,具体是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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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保证人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吗

    内容:保证人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吗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的时候,是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那么保证人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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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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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般保证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般保证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内容:般保证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依法判决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那么般保证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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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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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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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一般保证人提前放弃抗辩权是否具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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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保证人提前放弃抗辩权是否具有追偿权

    内容:目前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辩护权后有没有追究权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主流的观点认为是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二是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一般保证人提前放弃抗辩权是否具有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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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否约定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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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否约定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行使条件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那么民法典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否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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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为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

    内容:上述三项措施,其实质是赋予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或“后诉利益”,即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这便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那么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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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限规定不是三年。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关于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说明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关于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说明

    内容:关于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说明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了。二一般保证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条件。那么关于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说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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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是如何规定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不具有先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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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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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的法规定义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的法规定义是什么?

    内容:在主合同纠纷没有经过审判或仲裁的情况下,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但特定情况下,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下面详细介绍: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法规定义是什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那么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的法规定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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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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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谈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内容:一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担保法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了。二一般保证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条件。那么谈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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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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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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