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贷款怎么做账才正确?
导读: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也仍是企业的资产,属于“其他货币资金”核算范围。综上所诉,存单质押贷款做账仍时可以不单独做帐务处理,核算在银行存款的科目里;也可以在报表附注当中说明;或者是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在报表上单独体现。那么存单质押贷款怎么做账才正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也仍是企业的资产,属于“其他货币资金”核算范围。综上所诉,存单质押贷款做账仍时可以不单独做帐务处理,核算在银行存款的科目里;也可以在报表附注当中说明;或者是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在报表上单独体现。关于存单质押贷款怎么做账才正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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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贷款怎么做账:
首先可以考虑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仍然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不单独做帐务处理,但是在报表附注当中说明;或者是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在报表上单独体现。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存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设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仍由企业控制的资产。因此设定抵押时不需要作账务处理。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也仍是企业的资产,属于“其他货币资金”核算范围。
综上所诉,存单质押贷款做账仍时可以不单独做帐务处理,核算在银行存款的科目里;也可以在报表附注当中说明;或者是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在报表上单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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