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后发现新损害如何处理
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后发现新损害如何处理案例分析2010年10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与此相关的费用。鉴定结果为郭某构成道路交通级伤残左股骨颈骨折是否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无法明确。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后发现新损害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赔偿后发现新损害如何处理案例分析2010年10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与此相关的费用。鉴定结果为郭某构成道路交通级伤残左股骨颈骨折是否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无法明确。关于交通事故赔偿后发现新损害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赔偿后发现新损害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2010年10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011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现郭某第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律师分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此案中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左胫腓骨下段骨折。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与此相关的费用。)
郭某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郭某构成道路交通级伤残左股骨颈骨折是否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无法明确。
(律师分析此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2011年10月29日发生车祸2012年2月19日才感觉左髋部不适并于2012年3月5日被诊断出有左股骨颈骨折。车祸与郭某感觉不适的时间相隔近4个月两者存在因果关系的说法难以让人信服经过鉴定亦无法确定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2011年10月的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且郭某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左股骨颈骨折与车祸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只需赔偿郭某左胫腓骨下段骨折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分的鉴定费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