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遗嘱规则
导读: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第三条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第十一条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见证律师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那么律师见证遗嘱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第三条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第十一条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见证律师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关于律师见证遗嘱规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律师见证遗嘱规则
遗嘱公证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遗嘱见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证暂行条例遗嘱公正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嘱为律师见证遗嘱。承办见证业务的律师为见证律师。
第四条遗嘱人聘请律师为遗嘱作见证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按约缴纳见证费用并向具体承办律师开具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应向遗嘱人开具发票。
第五条律师见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在场办理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执业律师并由两名见证律师在见证书上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或见证专用章。
第六条见证律师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见证律师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
第七条申办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人应向见证律师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见证律师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见证律师应当依法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如果遗嘱人拒绝修改、调整见证律师应当拒绝见证。
第九条见证律师询问遗嘱人除其他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见证律师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七)见证律师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见证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条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第十一条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见证律师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见证律师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写遗嘱。见证律师代写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并加按手印。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代写遗嘱另行收费。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见证律师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三条见证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四条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委托协议、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见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见证人员应当提取并保存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五条在遗嘱见证过程中遗嘱人在未对所要见证的遗嘱完成签字等确认程序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见证律师应当立刻终止办理遗嘱见证。
第十六条律师见证遗嘱卷应当列为见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密卷予以保存。遗嘱生效后转为普通卷保存。见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见证律师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见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要求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律师见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