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导读: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第十二条遗嘱人要求在见证后归还相关文件的应制作文件交接及归还记录并由双方签收。律师在遗嘱见证中提供服务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继承法、民通意见、继承法的意见和律师见证工作细则。那么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第十二条遗嘱人要求在见证后归还相关文件的应制作文件交接及归还记录并由双方签收。律师在遗嘱见证中提供服务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继承法、民通意见、继承法的意见和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关于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
第九条遗嘱人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委托人不是遗嘱人本人的还应提供遗嘱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这里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是委托律师对遗嘱进行见证而不是设立遗嘱。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中应当逐项载明委托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接收
第十一条律师在接收需见证的遗嘱及相关的文件时如必须接收原件且遗嘱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遗嘱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二条遗嘱人要求在见证后归还相关文件的应制作文件交接及归还记录并由双方签收。
第四章见证程序
第十三条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婚姻一样其生效和无效的规则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原理同时有关遗嘱的形式和效力在继承法和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有进一步的规定。律师在遗嘱见证中提供服务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继承法、民通意见、继承法的意见和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律师遗嘱见证时应当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和笔录原则当面询问本人并制作下列笔录
(一)制作委托人谈话笔录调查委托人是否为遗嘱人本人及是否具有委托权限等内容
(二)制作遗嘱人谈话笔录内容为了解遗嘱人的身份和能力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三)制作代书人、见证人谈话笔录内容为了解代书人、见证人是否具有见证资格(见证人、代书人的资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了解见证的过程
(四)遗嘱见证活动中其他人的谈话笔录
(五)制作律师遗嘱见证活动自身笔录内容为遗嘱见证的全过程从时间、地点到程序方面制作律师见证的工作记录。
第十五条律师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特别注意遗嘱人谈话笔录的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的身份关系基本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对其提供的遗嘱没有修改或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律师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对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或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六)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七)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八)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见证人、律师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如果遗嘱人有特殊情况应有针对性的采取办法如存在遗嘱人年老体弱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遗嘱人为聋、哑、盲人或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等的情形律师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六条建立了一套笔录体系后律师根据笔录的内容从不同的方向收集下列证据
(一)对遗嘱要处分的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要求委托人提供遗嘱要处分的财产的权属证明并审查
上面所述的证明是指产权证、合同、发票、法院判决、调解书、仲裁文书、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财产权属的材料。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及以后可能取得的财产权益做概括性处分的可不提供产权证明
(二)审查遗嘱人的身体状况、身份关系基本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的书面证明审查遗嘱人出具的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书
(三)审查代书人、见证人(邻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身份证明,审查见证人与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受益人签署的无利害关系的声明书
(四)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律师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律师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五)提取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的笔迹并存档
(六)审查间接的、辅助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使用。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见证遗嘱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律师应勤勉尽责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如发现遗嘱人有违法动机或内容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五章遗嘱和律师见证书
第十八条遗嘱和律师见证书是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法律作用是律师遗嘱见证程序中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书。遗嘱是出具律师见证书的必要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嘱是出具律师见证书的充分必要条件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若遗嘱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出具律师见证书并终止工作收取已工作部分服务费。
第十九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委托人的需要进行制作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特别强调包括遗嘱和律师见证书)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遗嘱见证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委托人误解或理解错误。
第二十一条对于无法通过见证来证明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遗嘱见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遗嘱生效前遗嘱见证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律师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仅作为律师从事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执业过错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