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遗嘱可以生效吗
导读:
打印的遗嘱可以生效吗案情打印的遗嘱引发纠纷徐老汉夫妇有两子一女两个儿子成人后徐老汉相继为他们盖了房子并按农村习俗“分家”另过。案情结果法院认定打印的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因为没有其妻子刘某的签名徐老汉对争议房屋仅有二分之一产权遗嘱中处分刘某财产部分内容无效。该遗嘱系打印件但该打印件不能证明系徐老汉本人打印的应认定该遗嘱系代书遗嘱。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那么打印的遗嘱可以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打印的遗嘱可以生效吗案情打印的遗嘱引发纠纷徐老汉夫妇有两子一女两个儿子成人后徐老汉相继为他们盖了房子并按农村习俗“分家”另过。案情结果法院认定打印的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因为没有其妻子刘某的签名徐老汉对争议房屋仅有二分之一产权遗嘱中处分刘某财产部分内容无效。该遗嘱系打印件但该打印件不能证明系徐老汉本人打印的应认定该遗嘱系代书遗嘱。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关于打印的遗嘱可以生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打印的遗嘱可以生效吗
案情打印的遗嘱引发纠纷
徐老汉夫妇有两子一女两个儿子成人后徐老汉相继为他们盖了房子并按农村习俗“分家”另过。后徐老汉女儿也出嫁了。2004年徐老汉立下一份遗嘱“因女儿经常回娘家服侍父母故决定把居住的老楼房全部赠与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但该遗嘱上没有徐老汉妻子的签名。2007年徐老汉的老伴去世后徐老汉又立下一份遗嘱决定将居住的老楼房分三份给自己的两子一女。该遗嘱为电脑打印件上面有徐老汉和其子女的签字。
徐老汉去世后徐老汉的小儿子将争议房屋以13.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徐老汉的大儿子认为按照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其本人应该得到三分之一的份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其中的4.6万元遗产。在诉讼中徐老汉的女儿同意把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徐老汉的小儿子所有。
案情结果法院认定打印的遗嘱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因为没有其妻子刘某的签名徐老汉对争议房屋仅有二分之一产权遗嘱中处分刘某财产部分内容无效。2007年的遗嘱草稿原告、被告均无法提供双方对草稿系谁书写陈述不一。该遗嘱系打印件但该打印件不能证明系徐老汉本人打印的应认定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因该遗嘱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因此在徐老汉妻子刘某去世后徐老汉与二子一女各继承该房屋1/8的份额徐老汉对该房屋共有部分及所继承的份额按照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应由其女儿全部继承。其女儿又转让给徐老汉的二儿子故原告徐老汉的大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1/8的份额被告徐老汉的二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7/8的份额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款1725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打印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随着电脑技术应用的广泛使用电脑打印、储存文字越来越普及。但由于打印遗嘱形式无法与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相对应所以对打印遗嘱的性质审判过程中争议非常大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自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
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并无二致。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
如果紧扣字意打印遗嘱确实无法归入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因为它不是本人或者代书人“亲笔书写”。这是科学给法律出的一个难题在当初制定民法典的时候立法者也许没有想到若干年后的今天电脑能如此普及并广泛使用到各个领域。
实际上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注意到了民法典中关于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还不仅仅是电脑打印引起的。据相关统计显示在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有60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而遗嘱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是遗嘱无效的主要原因。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遗嘱形式要件过于严苛不利于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实现。所以无论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出发还是世界立法的潮流来看都应当规定对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一些业界人士认为不应仅因为形式上的欠缺而影响其效力。
所以对打印遗嘱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计算机打印的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因为“亲笔书写”在电脑时代应理解为既包括用笔书写也包括使用电脑打印两者之间仅仅是书写工具不同而已立遗嘱人“亲自”操作才是自书遗嘱的实质所在。
但是由于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一样存在较易被伪造的弊端因此对打印遗嘱真实性的证据标准应较自书遗嘱为高。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
按照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2007年徐老汉所立打印遗嘱不能证明系徐老汉本人打印又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鉴于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的发达与打印文件的普遍适用为了方便订立遗嘱避免打印遗嘱可能造成的争议可以参照国外的相关规定比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在书写或记录遗嘱时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打印机等技术手段或借鉴英美法系关于经见证遗嘱的规定增设“证人遗嘱”的规定对民法典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