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对遗嘱法律效力的影响
导读:
遗嘱的形式对遗嘱法律效力的影响是什么一、没有注明年、月、日的遗嘱的效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要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即年、月、日。如前所述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仅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只有利害关系人才有权主张因遗嘱形式不合要求而不能执行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否则该代书遗嘱应不发生效力。因为遗嘱见证人为无利害关系人其证明的效力应高于有利害关系人证明的效力能够反映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真实状态。那么遗嘱的形式对遗嘱法律效力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遗嘱的形式对遗嘱法律效力的影响是什么一、没有注明年、月、日的遗嘱的效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要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即年、月、日。如前所述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仅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只有利害关系人才有权主张因遗嘱形式不合要求而不能执行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否则该代书遗嘱应不发生效力。因为遗嘱见证人为无利害关系人其证明的效力应高于有利害关系人证明的效力能够反映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真实状态。关于遗嘱的形式对遗嘱法律效力的影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遗嘱的形式对遗嘱法律效力的影响是什么
一、没有注明年、月、日的遗嘱的效力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要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即年、月、日。有的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并未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此种遗嘱可否有效呢?对此实务中有不同的做法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观点。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遗嘱人只设立过一份遗嘱在其生前成年后从未出现过无遗嘱能力情形的那么该遗嘱中即使没有注明立遗嘱的日期也应是有效的不应因遗嘱存在未注明立遗嘱日期的缺陷而无效。因为未注明立遗嘱日期并不影响对遗嘱人立遗嘱时遗嘱能力的判断。
如前所述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仅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只有利害关系人才有权主张因遗嘱形式不合要求而不能执行遗嘱。对于未注明立遗嘱日期的自书遗嘱利害关系人主张该遗嘱无效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是在不具有相应的意识能力的情形下所为而不能仅以遗嘱未注明设立日期就主张无效。
如果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遗嘱人生前曾有无相应意识能力的情形难以保证遗嘱人不是在此无相应意识能力的时间内设立遗嘱的则该遗嘱无效如果利害关系人不能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不具有相应的意识能力则该遗嘱可以有效。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仅为立遗嘱人记载立遗嘱人的意思并且在场见证该遗嘱确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无疑应具有证据效力。
因此代书遗嘱中未注明年、月、日的可以由见证人证明该遗嘱是否确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各见证人均能独立地一致证明遗嘱人于设立遗嘱的时间内具有相应的意识能力或者在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情形下能够一致证明该遗嘱为立遗嘱人最终的意思表示的则该代书遗嘱应为有效。
否则该代书遗嘱应不发生效力。因为遗嘱见证人为无利害关系人其证明的效力应高于有利害关系人证明的效力能够反映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真实状态。
二、打印遗嘱的效力
实务中有的立遗嘱人不是亲笔书写遗嘱而是将遗嘱内容打印出来。对于打印的遗嘱是否认可呢?对此有三种态度
一是将打印遗嘱视为自书遗嘱
二是将打印遗嘱视为代书遗嘱
三是不认可打印遗嘱视打印遗嘱为无效遗嘱。
如何看待打印遗嘱还是应从遗嘱形式是否能保证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上考虑。通常所言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都是指将遗嘱内容用笔书写在纸张或其他载体上的遗嘱而打印遗嘱的特殊性在于是通过打字机或打印机将遗嘱内容打印在纸上的。
立遗嘱人亲自以笔书写的遗嘱从字迹上就可以判断出该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打印的遗嘱无法从字迹上判断是否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这是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根本区别。就不能从遗嘱的字体上判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言打印遗嘱确实如同代书遗嘱一样。因此有的人主张打印遗嘱应与代书遗嘱的要求一样即不仅须有遗嘱人的签名还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有道理的。
口头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才能有效在非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不能有效。因此如何界定危急情形至关重要。从比较法上看一般都对可设立口头遗嘱的情况做出具体的界定。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只有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的口头遗嘱才符合形式上的要求。然而因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形下做出的此时未必能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事发现场。
也就是说应当对“在场”这一概念做扩张解释。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通信方式将其设立遗嘱的真实意思告知见证人的见证人虽不在遗嘱人的身边但只要见证人能够一致证明事发时收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口头遗嘱也可成立有效。
四、未经审批的公证遗嘱的效力
公证遗嘱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依司法部2000年3月发布的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办理公证遗嘱需经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等程序。依该细则第6条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依该细则规定公证遗嘱自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时设立。
该细则第19条规定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五、录音遗嘱的效力
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规定也就承认了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含录像、光盘等以下同)方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的优点在于方便遗嘱人设立遗嘱任何人只要能讲话就可以采用录音方式设立遗嘱
但录音遗嘱也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即录音带、录像带等可以被剪辑、伪造难以保障录制的遗嘱是遗嘱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难以保证录制的遗嘱未被篡改。
六、以非公证遗嘱撤回、变更遗嘱的效力
由于遗嘱是遗嘱人单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因此遗嘱人可以对已设立的遗嘱予以撤回或变更。遗嘱人撤回或变更遗嘱有两种方式。
一是以事实行为撤回或变更。例如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于生前将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全部处分掉是为事实上撤回遗嘱将遗嘱中处分的财产部分处分掉则为事实上变更遗嘱。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这一规定应予以坚持。
二是以法律行为撤回或变更遗嘱。立遗嘱后立遗嘱人又设立一份遗嘱说明以前所立遗嘱作废的是为以新遗嘱撤回原遗嘱新设立的遗嘱内容与原遗嘱内容不同的是为以新遗嘱变更原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是说明遗嘱人可以新遗嘱撤回或变更原遗嘱但这一规定不够准确。
七、共同遗嘱的效力
共同遗嘱又称为合立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遗嘱即两个以上遗嘱人将其意思表示载于同一遗嘱中而形成相互不可分割关系的遗嘱。共同遗嘱依其形态有三种
一是单纯的共同遗嘱即内容独立的两个以上的遗嘱记载于同一遗嘱书中的共同遗嘱
二是相互的共同遗嘱即两个以上遗嘱人相互为遗赠或相互指定他方为自己继承人的遗嘱
三是相关的共同遗嘱即两个遗嘱人相互以他方的遗嘱为条件所为的遗嘱。从比较法上看有的国家明文禁止共同遗嘱有的则仅承认夫妻间的共同遗嘱有的则未做规定。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如何处理
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