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离婚怎样收集共同财产的证据
导读: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而“法庭上见”,几乎全都是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后果。另外,一定要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过程中,不要怕法院嫌麻烦。法院法官的任务是审案,审理案件是其工作。那么准备离婚怎样收集共同财产的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而“法庭上见”,几乎全都是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后果。另外,一定要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过程中,不要怕法院嫌麻烦。法院法官的任务是审案,审理案件是其工作。关于准备离婚怎样收集共同财产的证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准备离婚怎样收集共同财产的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占到40%左右。应该讲,每个人都不愿意打离婚官司,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而“法庭上见”,几乎全都是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后果。因此,作为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因为目前,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15天,甚至有7天的,普通程序一般为30天)内没有举证,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告之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另外,一定要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
比如,银行存款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的;股票资金对账单是需要法院开具调查令再由委托律师收集或直接由法院调查收集的。甚至现在有的单位,调查其员工的工资情况,也要法院出面才可以收集到。如果查询房地产交易资料的内档,往往也被交易中心告之要求出具《立案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此外的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一方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过程中,不要怕法院嫌麻烦。法院法官的任务是审案,审理案件是其工作。面对一个简单的案件,一般法官都会愿意处理。而对一个相对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律师一次次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较多去取证的情况下,个别法官会显得不耐烦。这时,对于当事人来讲,如果你的权利尚未丧失,就不要看法官脸色作决定,因为法官只和你打一次交道,而判决结果却要影响你的一生。当然,绝大多数法官对于律师合理的调查令请求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还是予以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