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有效吗
导读:
案情简介:夫妻起诉离婚,离婚前财产起纠纷朱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1月26日在璧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感情不和,朱某于2016年11月诉至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与张某离婚。2016年12月23日,经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张某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前私自处理财产,判决如数赔偿配偶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未告知朱某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渝AXXXXX小型轿车一辆擅自变卖,价款为35000元。法院认为,张某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存在过错,在分割该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那么离婚前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夫妻起诉离婚,离婚前财产起纠纷朱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1月26日在璧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感情不和,朱某于2016年11月诉至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与张某离婚。2016年12月23日,经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张某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前私自处理财产,判决如数赔偿配偶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未告知朱某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渝AXXXXX小型轿车一辆擅自变卖,价款为35000元。法院认为,张某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存在过错,在分割该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关于离婚前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有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夫妻起诉离婚,离婚前财产起纠纷
朱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1月26日在璧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感情不和,朱某于2016年11月诉至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与张某离婚。2016年12月23日,经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张某离婚。但在2016年4月,张某隐瞒朱某,私自将渝AXXXXX小型轿车变卖,将车款35000元据为己有。朱某认为,张某变卖夫妻共同财产,造成朱某经济损失35000元,应当全额给付朱某。故朱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离婚前私自处理财产,判决如数赔偿配偶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未告知朱某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渝AXXXXX小型轿车一辆擅自变卖,价款为35000元。法院认为,张某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存在过错,在分割该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朱某车辆变卖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