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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案为什么会难以胜诉

姚平律师2022.02.11639人阅读
导读:

鉴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难的事实,建议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调取证据申请,适用《证据规则》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不断的完善必定需要不断地改进才能取得客观上的公正,才能使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得到公平的判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案为什么会难以胜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鉴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难的事实,建议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调取证据申请,适用《证据规则》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不断的完善必定需要不断地改进才能取得客观上的公正,才能使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得到公平的判决。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为什么会难以胜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为何难以胜诉

取证困难。

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多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家庭暴力的,除个别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外,大多在事发当时不愿让外人知道家中发生的“难堪事”,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无过错方大多需要现收集证据,且即使有现场目击者,也因某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但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或无固定住所的,因此无过错方很难就过错方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提供确凿证据。

二、立法上的缺陷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必须是上述四种不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也太过狭窄以及不够全面。

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认证难

由于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过错方又尽力予以抗辩,致使法官对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这样就使许多无过错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鉴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难的事实,建议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调取证据申请,适用《证据规则》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不断的完善必定需要不断地改进才能取得客观上的公正,才能使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得到公平的判决。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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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离婚诉讼时,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离婚案件中,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离婚案件中,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曾经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对第三者施以惩罚,或者确立无过错方可以向离婚诉讼中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最终因为法律概念不好界定,证据难以获得,以及避免激化社会矛盾,最终没有对第三者赔偿作出规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也没有规定。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离婚案件中,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1129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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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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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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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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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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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可以起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导致感情不和,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是否能胜诉还需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内容: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有哪些:(一)精神痛苦的赔偿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损害。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离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需要注意,此时的精神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精神痛苦的赔偿以及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这两方面的赔偿内容不同,而在具体计算的时候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精神方面的损失并很难以物质进行衡量。那么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158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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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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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请求权的主体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请求权的主体

    内容:另外,受害方要求第三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解释中也难以操作。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前,对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一并请求第三者损害赔偿时,宜作出驳回起诉的处理。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在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不宜作扩大解释。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那么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请求权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138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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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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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离婚损害赔偿案为什么会难以胜诉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损害赔偿案为什么会难以胜诉

    内容:鉴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难的事实,建议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调取证据申请,适用《证据规则》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不断的完善必定需要不断地改进才能取得客观上的公正,才能使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得到公平的判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案为什么会难以胜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163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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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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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可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离婚时可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吗

    内容:离婚时,受害方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向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失费赔偿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那么离婚时可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127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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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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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离婚损害赔偿取证困难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为什么离婚损害赔偿取证困难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由于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过错方又尽力予以抗辩,致使法官对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这样就使许多无过错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鉴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难的事实,建议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调取证据申请,适用《证据规则》第十七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法律不断的完善,才能使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得到公平的判决。那么为什么离婚损害赔偿取证困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158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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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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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欠条只要具备生效要件即有效力。具体生效要件包括这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有效。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损害赔偿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借鉴民法中衡量侵权精神赔偿的几个法定因素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2.受害人标准。那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151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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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缺陷它背离了当代离婚法的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使得纠纷时间延长、当事人之间的鸿沟扩大、当事人难以摆脱离婚阴影。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一制度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使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切实贯彻实施,以造福于社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必须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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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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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蒋丽萍诉尚培震离婚暨精神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家事暴力“打妻合同”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蒋丽萍诉尚培震离婚暨精神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家事暴力“打妻合同”案

    内容:蒋丽萍与尚培震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尚培震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蒋丽萍离婚,邳州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蒋丽萍于2003年4月向徐州邳州市法院起诉,要求与尚培震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尚培震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原告蒋丽萍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培震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尚培震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蒋丽萍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被上诉人尚培震未作书面答辩。那么蒋丽萍诉尚培震离婚暨精神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家事暴力“打妻合同”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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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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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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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离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内容: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那么离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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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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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应如何提起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应如何提起

    内容: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另外,受害方要求第三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解释中也难以操作。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前,对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一并请求第三者损害赔偿时,宜作出驳回起诉的处理。那么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应如何提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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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104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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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方式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方式

    内容:可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除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外,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根据受害人一方的声请,由法院责令侵权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依下列五种标准综合评判。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的另一重要因素。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那么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136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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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针对不同的离婚案件,可以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数额不同,此时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确定。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根据具体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时候,是受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具体的行为情节来进行确定的。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38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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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要考虑几个方面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要考虑几个方面

    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要考虑几个方面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要考虑几个方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1142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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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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