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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丽萍诉尚培震离婚暨精神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家事暴力“打妻合同”案

周春花律师2022.01.21307人阅读
导读:

蒋丽萍与尚培震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尚培震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蒋丽萍离婚,邳州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蒋丽萍于2003年4月向徐州邳州市法院起诉,要求与尚培震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尚培震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原告蒋丽萍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培震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尚培震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蒋丽萍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被上诉人尚培震未作书面答辩。那么蒋丽萍诉尚培震离婚暨精神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家事暴力“打妻合同”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蒋丽萍与尚培震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尚培震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蒋丽萍离婚,邳州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蒋丽萍于2003年4月向徐州邳州市法院起诉,要求与尚培震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尚培震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原告蒋丽萍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培震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尚培震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蒋丽萍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被上诉人尚培震未作书面答辩。关于蒋丽萍诉尚培震离婚暨精神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家事暴力“打妻合同”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原告:蒋丽萍,女,1975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民。

被告:尚培震,男,1973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民。

蒋丽萍与尚培震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尚培震将蒋丽萍打伤,造成蒋丽萍两处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尚培震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蒋丽萍离婚,邳州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蒋丽萍于2003年4月向徐州邳州市法院起诉,要求与尚培震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尚培震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

审判

邳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蒋丽萍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培震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尚培震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蒋丽萍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

蒋丽萍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邳州市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有法医学鉴定书和能说明他多次打骂我的“协议书”证实被告尚培震对我实施过殴打,应当给付我精神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尚培震未作书面答辩。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蒋丽萍虽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一、生活中男方尚培震,在女方蒋丽萍没有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蒋丽萍。二、生活中如果俩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责任和任何责任”等内容;结合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尚培震确实对上诉人蒋丽萍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上诉人蒋丽萍进行殴打,蒋丽萍身上两处肋骨骨折,是被上诉人所为。邳州市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作精神损害赔偿显属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不当,遂于二00三年九月予以改判:(一)、维持邳州市法院判决的准予双方离婚部分;(二)、判令被上诉人尚培震给付蒋丽萍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整。

评析

一、我国家庭暴力与防治现状家庭暴力不只是身体虐待而已,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者,谓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第二款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为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它法律所规定之犯罪。第三款本法所称骚扰者,谓任何打扰、警告、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为。所以婚姻、家庭暴力还包括性暴力(如强暴)、言语或行为恐吓(如砸东西、毁坏她的财物、亮凶器、)、威胁强迫、控制(控制他的行动、谈话、限制他外出、无缘由的嫉妒)、经济虐待(不让她找工作或持续工作、要她向自己要钱、拿走她的钱或不让她知道家中收入)、情绪虐待(羞辱她、让他丢脸、让她觉得自己很差)…。等不同的形式。

除了身体上被殴打的伤外,精神与心理的伤也是会造成身体症状出现,根据研究显示,受虐者妇女的健康状态方面,从受虐者妇女的身体症状来看,最多的为睡眠障碍81.6%,其次为:头痛71.7%、下背痛69.1%、心悸58.4%、头晕56.7%、呼吸困难48.3%.由此可知受虐者妇女的身心状况确实比一般妇女为差。家庭暴力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性别歧视、性别压迫。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主流,但同时不容否认的是,家庭暴力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存在。家庭暴力的突出特点是其隐蔽性,一是发生的场所隐蔽,特别是在城市,住在单元楼里头,门一关邻居彼此不相往来,不容易被发现。另外,家庭暴力普遍被人们认为是家庭私事,人们漠视、习以为常了。特别是传统观念中的流毒甚深:“打是亲骂是爱”,“小两口打架不记仇”。实际上,家庭暴力侵犯人权,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家庭暴力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手段残酷。有些家庭暴力的手段极其残忍的,后果非常严重,一方面受害者身心受到了摧残,另一方面可能出现以暴治暴,诱发犯罪。一定要给予高度的重视,把家庭暴力纳入到法制的轨道。我国应尽快制定诸如《反家庭暴力法》形式的法律法规,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司法干预,以及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等。通过法律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教育矫治和惩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采取救助措施,减少因家庭暴力而发生的恶性犯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法律责任及过错赔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劝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婚姻法(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条首次规定了过错赔偿原则: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与本案证据的认定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点和邻里的漠视使得次类案件证据少,取证难,质证难。在去年北京某法院宣判的五起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只有两起认定了家庭暴力的存在,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进行了精神赔偿。

本案中,蒋丽萍一审中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证明自己身体受伤的原始记录和确切伤情,又没有目击人,对证实其伤情是其配偶殴打所致带来一定困难;仅凭一份法医学鉴定书,她似乎只能证明自己受了伤,却难以证明谁是暴力的实施者。所幸的是,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确的抓住“协议书”中赤裸裸的“打妻”条款这一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结合法医学鉴定书内容,认定被上诉人尚培震对上诉人蒋丽萍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其进行殴打,感情确已破裂,维持邳州市法院判决的准予双方离婚部分;判令被上诉人尚培震给付蒋丽萍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整,体现了我国婚姻法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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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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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冷暴力成离婚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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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记者获悉,海淀法院针对离婚官司推出断案新策,除了加重外遇方的举证责任外,家庭冷暴力也成为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要点家庭冷暴力是什么家庭冷暴力和第三者插足,已经成为近年来婚姻破裂的两大诱因,但这两种因素在离婚案中却不容易掌握证据。冷暴力,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虽未发生暴力冲突,却没有语言交流、缺少夫妻生活。因此当男方以冷暴力形式任意损害女方权益,女方提出离婚时,法院会将这一点作为依法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那么家事冷暴力成离婚判决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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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家事暴力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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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遇家事暴力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惠某在妇联的支持下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赔偿惠某1万元。点评:深圳市妇联权益部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有5大条件。精神损害以金钱的形式进行赔偿,主要是为了使无过错一方感情上的痛苦通过有过错一方的经济赔偿得到减轻或消除,对无过错一方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而不是进行经济补偿。因此,惠某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丈夫居然上门将其打伤,损害了她的身体健康,惠某在离婚时,完全可向另一方要求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那么遇家事暴力可获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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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家事暴力的确定及案例点评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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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中家事暴力的确定及案例点评

    内容:许某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苗某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苗某于2003年4月向徐州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许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遂判决准予以双方离婚,对苗某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被上诉人许某未作书面答辩。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规定,要以认定被上诉人许某确实对上诉人苗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上诉人苗某进行殴打,苗某身上两处肋骨骨折,是被上诉人所为。那么离婚诉讼中家事暴力的确定及案例点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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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家事暴力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本文具体介绍关于遭遇家庭暴力如何获得精神赔偿的问题。惠某在妇联的支持下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赔偿惠某1万元。点评:深圳市妇联权益部余长秀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有5大条件。因此,惠某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丈夫居然上门将其打伤,损害了她的身体健康,惠某在离婚时,完全可向另一方要求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那么遭遇家事暴力可获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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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蒋丽萍诉尚培震离婚暨精神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家事暴力“打妻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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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蒋丽萍诉尚培震离婚暨精神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家事暴力“打妻合同”案

    内容:蒋丽萍与尚培震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尚培震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蒋丽萍离婚,邳州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蒋丽萍于2003年4月向徐州邳州市法院起诉,要求与尚培震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尚培震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原告蒋丽萍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培震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尚培震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蒋丽萍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被上诉人尚培震未作书面答辩。那么蒋丽萍诉尚培震离婚暨精神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家事暴力“打妻合同”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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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暴力损害赔偿的要点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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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家事暴力损害赔偿的要点

    内容: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某成员对本家庭内另一成员所实施的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也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总之,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比较宽泛的。例如,受害者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或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其次,对家庭暴力内容表述不同。由于一旦认定构成《婚姻法》及《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且涉及到请求损害赔偿问题,所以在认定上应该慎重,适用相对严格而客观的标准。那么家事暴力损害赔偿的要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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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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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家事暴力导致离婚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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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同居家事暴力导致离婚

    内容: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丈夫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许梁艳与黎自强离婚,黎自强赔偿梁艳的损失5000元。2006年12月,黎自强再次殴打梁艳,导致梁艳受伤住院治疗。法院审理后认为,梁艳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黎自强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黎自强多次对自己的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其妻子在提出离婚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损害赔偿,完全符合《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有权获得有关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费的赔偿。那么同居家事暴力导致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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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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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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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妇女遭受家事暴力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吗?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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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遭受家事暴力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吗?

    内容: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因此,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可求离婚,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那么妇女遭受家事暴力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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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离婚诉讼中家事暴力证据的收集

    内容: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对于在家庭暴力中的离婚,人们应该用警惕的心理去收集其证据。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那么关于离婚诉讼中家事暴力证据的收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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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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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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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暴力离婚案分析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家事暴力离婚案分析

    内容:为此,原告于2006年8月3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因被告及其家属向原告保证被告改正错误,原告同意和好而撤回起诉。婚后,被告分别于2006年7月3日、8月2日打伤原告,经鉴定两次均为轻微伤。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实施暴力,两次殴打原告致轻微伤,构成家庭暴力,过错在于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1万元。那么家事暴力离婚案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2144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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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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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以对受害方的家人实施家事暴力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可以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离婚诉讼中以对受害方的家人实施家事暴力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可以吗?

    内容:《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也不能因此获得赔偿。其次,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因为未成年子女往往会跟随无过错方生活,这笔赔偿费用可以作为对未成年子女伤害的补偿。那么离婚诉讼中以对受害方的家人实施家事暴力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2151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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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家事暴力离婚需要重视的错误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因家事暴力离婚需要重视的错误

    内容: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和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起的离婚案件里相同的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一般应认定对子女的成长不利,子女应跟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那么因家事暴力离婚需要重视的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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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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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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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家事暴力而离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因家事暴力而离婚

    内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维护人格尊严与确保人身安全,为我国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基本理念。例如,夫妻一方针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他方配偶因此而要求离婚的,亦适用本款。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因家事暴力而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2122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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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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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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